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林某抢劫案

时间:2006-10-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刑初字第02102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怀安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28日被羁押,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某,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林某于2006年3月24日2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X号楼X门X层至X层楼梯处,持刀威胁毛某(女,32岁,北京市人)并抢走人民币2200余元。

被告人林某于2006年4月28日20时30分许,在本朝阳区西坝河东里X号楼X门X层半楼梯处,持刀威胁欲抢劫刘某某(女,24岁,北京市人)时,因楼道内来人未得逞。

被告人林某于2006年4月28日2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X号楼X门X层楼道处,持刀威胁俞某某(女,29岁,北京市人)并抢走人民币450元。

被告人林某于2006年4月28日21时15分许,在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X号楼X门X层楼梯处,持刀威胁罗某(女,33岁,北京市人)并抢走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林某于2006年4月28日21时40分许,在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X号楼X层电梯口处,持刀威胁欲抢劫李某某(女,44岁,北京市人)时,因楼道内来人未得逞。被告人林某后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毛某甲、刘某某、俞某某、罗某乙、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林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林某当庭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事实,对其它的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中指控的第一起事实证据不足,同时认为被告人林某具有自首和犯罪未遂的情节,而且被告人林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林某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3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在本区西坝河东里X号楼前尾随毛某甲(女,31岁)进入该楼X门。在楼道内,被告人林某持刀威胁毛某甲,抢走毛某甲人民币2200元。被告人林某将赃款全部挥霍。

二、2006年4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在本区西坝河东里X号楼前,尾随刘某某(女,24岁)进入该楼X门。在楼道内,被告人林某持刀威胁刘某某企图抢劫,后因意外来人被告人林某抢劫未逞。

三、2006年4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在本区西坝河东里X号楼前,尾随俞某某(女,29岁)进入该楼X门。在楼道内,持刀威胁俞某某,抢走俞某某人民币450元。

四、2006年4月28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林某在本区西坝河东里X号楼前,尾随罗某乙(女,33岁)进入该楼。在楼道内,持刀威胁罗某乙,抢走罗某乙人民币1000元。

五、2006年4月28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林某在本区西坝河东里X号楼前,尾随李某某(女,44岁)进入该楼。在楼道内,持刀威胁李某某企图抢劫。后因意外来人,被告人林某抢劫未逞。

2006年4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后被告人林某主动交待了上述第二—五起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某身上起获了赃款人民币1450元和被告人林某作案时戴的白色线帽1顶,并根据被告人林某的交待起获了其作案时使用的弹簧刀1把,现上述款物均在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毛某丙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3月24日21时40分许,在朝阳区西坝河东里X号楼X门X-X层的楼梯拐角处,一名男子持刀威胁毛某甲,抢走毛某甲人民币2200余元。该男子20多岁,头戴一顶白色棉线帽子。经辨认,被告人林某即是持刀抢劫的男子。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4月28日20时30分许,在朝阳区西坝河东里X号楼X门X-X层间的楼梯处,一男子持刀威胁刘某某,向刘某某索要钱款。这时楼下来人,该男子就逃跑了。持刀男子20余岁,头戴一顶白色毛某帽子,上穿休闲服,下穿牛仔裤。经辨认,被告人林某即是持刀抢劫的男子。

3、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4月28日21时5分左右,在朝阳区西坝河东里X号楼X门X层的楼道内,一男子持刀威胁俞某某,抢走俞某某人民币400余元。该男子20余岁,头发烫成爆炸式,上穿米色衣服,下穿牛仔裤。经辨认,被告人林某即是持刀抢劫的男子。

4、被害人罗某丁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4月28日21时15分许,在朝阳区西坝河东里X号楼X层楼道内,一男子持刀威胁罗某乙,抢走罗某乙人民币1000元。该男子20余岁,上穿浅色夹克,戴一顶浅色毛某帽子。经辨认,被告人林某即是持刀抢劫的男子。

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4月28日21时40分许,在朝阳区西坝河东里X楼X层电梯处,一男子持刀威胁李某某企图抢钱,这时楼道外又有脚步声,该男子就跑了。持刀男子20余岁,头发为爆炸式,上穿米色夹克,下穿牛仔裤。经辨认,被告人林某即是持刀抢劫的男子。

6、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林某在朝阳区西坝河东里X号楼地下室X号租住,20多岁,留爆炸式头型。

7、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06年3月24日22时许和2006年4月28日20时至22时之间公安机关收到被害人毛某甲、刘某某、俞某某、李某某的报警。

8、到案经过,证实2006年4月28日23时许,公安人员巡逻至本区西坝河小区,对形迹可疑的林某进行盘问,林某交待了其当晚在西坝河东里小区进行抢劫的事实。同时,根据被告人林某的交待,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林某作案后扔弃在西坝河东里X楼前平台上的作案工具弹簧刀起获。

9、扣押物品清单和物证,证明公安人员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林某抢劫的人民币1450元、作案用弹簧刀1把和被告人林某作案时戴的白色线帽1顶。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某的身份情况。

11、被告人林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林某在公安机关对其上述5起抢劫的事实均予以供认,并对其实施抢劫的部分地点辨认后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法,为贪图私利,在本区西坝河东里小区内,多次持刀进行抢劫,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林某当庭的辩解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实施第一起抢劫的事实证据不足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毛某甲陈述中对实施抢劫人特征的描述与被告人林某的特征相符,且被告人林某在公安机关亦曾供认在被害人毛某甲被抢劫的时间、地点曾经抢劫作案,因此被告人林某当庭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林某在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抢劫犯罪的主要事实,符合自首条件,且其抢劫犯罪中部分犯罪属于未遂,本院对被告人林某依法减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林某具备自首、部分犯罪属于未遂和被告人林某系初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案之人民币1450元,系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所得,应当发还被害人。在案之弹簧刀1把,系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在案之白色毛某帽一顶,系被告人林某的个人物品,变价后应当退赔被害人。综上,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某以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8日起至2013年4月2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之人民币一千四百五十元,其中四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俞某某,其余一千元发还被害人罗某乙;在案之弹簧刀一把,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林某退赔被害人毛某甲人民币二千二百元;在案之白色线帽的变价款用于退赔被害人毛某丙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旭晖

代理审判员尹中波

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二OO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