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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非法拘禁案

时间:2006-10-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丰刑初字第01461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8月26日被羁押,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甲,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钱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4月18日7时许,被告人钱某某伙同由某乙(已判刑)等人为索取x元押金,在被害人闫某某住处本市丰台区万泉寺X号附近将闫某某强行带走,之后对其殴打,并向闫某家属索要人民币x元,在其家属支付人民币x元后,当天17时许将闫某某释放。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闫某某陈述,证人由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张某戊、李某己、由某庚证言,北京电力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钱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6日起至2007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威

二OO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郑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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