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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职务侵占案

时间:2006-10-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顺刑初字第502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顺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原北京市全富木制品有限公司保安员,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1月17日被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盛某某,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原北京市全富木制品有限公司保安员,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1月17日被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1月17日被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富选、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预谋后,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16日间,利用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担任北京市全富木制品有限公司保安员的职务便利条件,多次将两被告人负责看管的北京市顺义区X镇X村印刷厂内价值人民币x元的机器设备盗走并售于他人,所得赃款人民币4000余元被三被告人挥霍。2006年1月17日,三被告人被抓获。赃物部分被起获并发还。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证人竹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宋某某的证言,北京市顺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工作说明、辨认笔录,北京市全富木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互相勾结,利用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犯有职务侵占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故其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杨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7日起至2007年1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7日起至2007年1月16日止)。

三、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7日起至2006年11月16日止)。

四、三被告人的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北京市全富木制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姜嘉玉

人民陪审员郑谊群

人民陪审员梁家齐

二00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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