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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3月2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区X镇X村X号开设“上海金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虚假的招工信息骗取邹有宝等二十余名被害人中介费共计人民币6,8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邹某、沈某等20余名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收据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人朱某、郭某某证言以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6,8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乙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3月19日起至2010年8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艳

书记员秦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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