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设计总监,住(略)。
原告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设计总监。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程瑶,女,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秘书。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卫红,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山水人家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X镇X村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4—X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某,杭州华鼎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李某、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山水人家服装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号x。9)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江南布衣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程瑶、黄卫红,被告山水人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某某、韩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06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由李某、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减半负担165元。
审判长张政
代理审判员张莉军
代理审判员沈斐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江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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