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交通肇事案

时间:2006-03-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路刑初字第205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略)-X号。因本案于2006年1月11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2月2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浙x号轻型普通货车从路桥城区驶往温岭市X镇方向,21时57分许,由东向西途经十路线17km+360m处(即路桥区X街X村)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对前方注意不够,与正在扶摩托车的尤某宇发生碰撞,造成尤某宇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根据台公交路(2006)认字事故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在事故发生后即向交警部门投案自首。2006年2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经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路桥大队调解,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余某某、沈某某、张某某、尤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尸体检验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赔偿调解书、情况说明及图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能自首,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黎利荣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林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