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某、黎某某合同诈骗案

时间:2005-06-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刑二初字第37号

广东省(略)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佛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中国石化佛山分公司北村油库副主任,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4年6月1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某,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某,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系中国石化佛山分公司北村油库职工,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4年8月2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杨某,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略)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黎某某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彭某某、谢某,被告人黎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黄某某、黎某某密谋通过骗取中国石化佛山分公司开出的油料提单进行销售,所得款项用于赌博和归还赌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本人是佛山石化职工,与该公司配送站站长范某某、何某某等人熟悉的便利,骗取其信任,以口头约定的形式,假冒其他单位的名义先后从佛山石化龙江、罗村、北窖配送站开出汽油、柴油提单共235枚,油料总计3657吨,价值人民币x元。为套取现金用于赌博,被告人黄某某指使黎某某以低于购买价格将骗取的提单进行销售。所得款项一部分用于归还到期的油料款,造成具备还款能力的假相,其余部分被二人在澳门赌博时挥霍。因被告人黎某某在澳门赌博时欠下巨额赌债,二被告人又用销售提单款归还赌债。至案发前,因公司发现油料销售异常,停止对黄某某开出的提单付货,并收回黄某某开出的800吨油料提单,但仍有454.1万元的货款无法收回。被告人黄某某恐事情败露,潜逃至越南,后被遣送回国。被告人黎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某提出:一、提单是通过两位配送站站长开出的,提单上的单位名称也是两位站长写上去的,不存在假冒其他单位名义的事实,没有骗取他们的信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二、其归案后主动向办案人员检举揭发黎某某参与本案的事实,还提供了黎某某的基本情况,应认定为立功。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黄某某主观上不存在占有货款的目的,客观上没有以口头合同的形式,假冒其他单位的名义进行诈骗,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二、被告人黎某某对无法收回400多万货款应负较为重要的责任,本案不应划分主从犯。

被告人黎某某提出不知道黄某某在公司开出多少提单,也不知道黄某某有没有把货款还给公司。

被告人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两被告人均是佛山石化的职工,侵占的是本单位的财物,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二、黎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初犯,请求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某、黎某某到澳门赌博输了钱,被告人黄某某便产生了利用其本人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佛山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佛山分公司)北村油库副主任,与该公司龙江配送中心主任范某某、罗村配送中心主任何某某熟悉的便利,在中石化佛山分公司开出油料提货单后低价销售,所得款项用于赌博和归还赌债的念头。被告人黄某某将自己的想法告诉被告人黎某某,要黎某售其开出的油料提货单,黎某某为偿还赌债和筹资赌博,表示同意。2004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范某某、何某某对他的信任,以有朋友或单位要购买油料的名义,先后从中石化佛山分公司龙江配送中心、罗村配送中心开出提货单152张,共计汽油400吨、柴油2307吨,油料总值人民币957.593万元。取得提货单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己将部分提货单以低于购买价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部分提货单交给被告人黎某某销售。所得款项一部分用于归还到期的油料款,其余部分被两被告人在澳门赌博时挥霍。两被告人共交回中石化佛山分公司货款470.5万元。中石化佛山分公司发现油料销售异常后,收回被告人黄某某在罗村配送中心开出的133吨柴油提货单(价值46.417万元),截停50吨柴油提货单(价值17.5万元)的供油。中石化佛山分公司至今无法收回货款共423.176万元。具体如下:

一、2004年4月5日、12日和21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范某某先后在龙江配送中心开出提货单75张,共计汽油400吨、柴油1400吨,油料总值人民币640.4万元,提货单上的客户名称分别为南海市X镇洛浦加油站、陈某镇X村华亚不锈钢制品厂、高明龙兴燃料有限公司、南海光耀实业有限公司。取得提货单后,被告人黄某某、黎某某将提货单低价销售给他人,所得款项除归还中石化佛山分公司货款470.5万元外,仍有169.万元货款至今未能交回公司。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龙江配送中心开出共1800吨油料提货单,其中汽油400吨,柴油1400吨。黄某某对其称是有朋友想买油,其问黄某货单上写什么单位,黄某时提供单位名称,有时让其随便写个单位,所以提货单上的客户名称有些按黄某要求写,有些是其自己写上去的,实际上这些油料并不是提货单上所列的单位购买。黄某某第一次取提货单时,其要求黄某货款确认书,但黄某这些货不是他要的,他是帮朋友开的,而且签自己的名字怕公司知道对他影响不好,所以黄某在确认书上签上“陈某乙”的名字。黄某某所开的提货单有部分是黎某某来取,但黎某肯在货款确认书上签名。同月23日,其找到黄某某要求他签了两份赊欠货款保证书,保证书上所签的时间并不是实际日期,而是按公司规定发货后二十天内结清货款的要求签的。黄某某共交回四笔货款共362万元,黎某某交给其两笔货款共108.5万元。

2、中石化佛山分公司提货单、货款确认书、赊欠货款保证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在龙江配送中心开出提货单75张,共计汽油400吨、柴油1400吨,油料总值人民币640.4万元。

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证实两被告人共交回公司货款470.5万元。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供认利用卖公司油料套取现金用于赌博的方法是其自己想出来的,当时黎某某也到澳门赌博欠下赌债,叫其想办法找资金周转,其就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黎某某。其于2004年4月份通过范某某在龙江配送中心开出提货单共计汽油400吨、柴油1400吨。提货单是分三次开出的,第一次开了200吨汽油、400吨柴油,范某某要求其签货款确认书,其称这些油料是朋友陈某乙要的,就签上陈某乙的名字。第二次开出200吨汽油、700吨柴油,其在范某某的笔记本上签上自己的名字。第三次是其打电话给范某某,让范某300吨柴油提货单并交给黎某某。其共交回范某某货款约350万元。

5、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其与黄某某一起到澳门赌博,黄某了钱后说要想下办法才成,后来黄某龙江配送中心开出一些提货单,要其联系客户进行销售,是低于市场价进行销售的,因为当时柴油的市场价是每吨3400多元,黄某其销售的最低价是每吨3250元,这明显是亏本生意,所以其知道黄某讲的想办法就是通过从公司开出提单进行销售,套取现金用于赌博。其不知道黄某某在龙江配送中心开出多少提货单,黄某出提货单后叫其帮销售,黄某时也叫客户找其取提货单,具体数量记不清了。后来公司向黄某某追收货款,其亲手将12.5万元还给公司。)

二、2004年5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何某某在罗村配送中心开出提货单19张,共计柴油257吨,单价每吨3490元,油料总值人民币89.693万元,提货单上的客户名称为南海石油集团特种油品公司。取得提货单后,被告人黄某某将提货单以每吨325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甲。后中石化佛山分公司发现油料销售异常,要求被告人黄某某追回尚未提货的提单,被告人黄某某向陈某甲收回其中的133吨柴油提货单(价值46.417万元)交公司,其余货款共43.276万元至今未能交回公司。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5月1日,黄某某打电话说他的朋友要257吨柴油,双方讲好单价是每吨3490元。其让出纳梁某某开好提货单后,自己亲自将257吨柴油提货单送到北村油站交给黄某某,当时其要求黄某某办理欠款手续,但黄某他在公司工作20多年,妻子梁某某也在罗村配送中心工作,要其相信他,其就没有坚持要黄某欠条。后来公司发现问题,黄某某把其中尚未提货的133吨提单交回公司。

黄某某说这257吨柴油是南海石油集团特种油品公司要的货,提货单上的单位名称是黄某某叫这样写的。其余的提单的单位名称是我们中心自己写上去的,实际上并不是这些单位要的货。

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04年5月4日左右,其向黄某某购买了257吨柴油提货单,单价每吨3250元,是到黄某办公室取提单。同月7日和8日,其已将全部货款交给黄某某,并提走其中的124吨柴油。同月9日发现剩下的提单不能提油了,于是找黄某某解决。同月10日,黄某某退给其43.225万元,其把未提货的133吨提单交回给黄。

3、中石化佛山分公司提货单,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在罗村配送中心开出提货单19张,共计柴油257吨,油料总值人民币89.693万元。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2004年5月1日,被其在罗村配送中心开出257吨柴油提货单,单价每吨3490元,交给陈某雄(陈某甲)销售,每吨售价是3250元。后来公司开始查这件事,其开的提单不能提货了,陈某雄(陈某甲)还有133吨提单未提货,但陈某肯交回提单。其将133吨提单的货款退给陈某雄(陈某甲)后,陈某退出133吨提单由其交回公司。

三、2004年5月5日和6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何某某在罗村配送中心开出提货单50张,共计柴油450吨,油料总值人民币157.5万元,提货单上的客户名称分别为南海执信中学、南海市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南海市新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海市华联铝业有限公司、(略)南海中胜石油气有限公司、九江出口船队。取得提货单后,被告人黄某某、黎某某将提货单低价销售给他人,货款至今未能交回公司。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5月5日和6日,梁某某经手在罗村配送中心开出450吨柴油提货单,总货款为157.5万元。其中5日开的350吨提单是黄某某打电话叫其开的,6日开的100吨提单是梁某某开好单后才打电话通知其的。在中心设立的领取提单登记本上是梁某某签的名。后来向黄某某追收货款时,黄某承认这450吨柴油提货单是他要的,并且写了欠条。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5月5日,何某某叫她开350吨柴油提单,并说开好提单后黄某某会来拿。其开出提单后是黄某某来取的,但其没有让黄某名,而是在单位的记录本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同月6日,其与何某某、黄某某三人在酒楼饮早茶,何某某叫其饮完茶后回公司开提单,说其中100吨是黄某某要的,另外200吨陈某乙要的。其开出提单100吨提单后交给了黄某某,也是由其在单位的记录本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同月12日,黄某某补写了450吨柴油的欠条让她交回公司。

3、中石化佛山分公司提货单及被告人黄某某所写的欠条,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在罗村配送中心开出提货单50张,共计柴油450吨,油料总值人民币157.5万元。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2004年5月5日,其叫何某某开出350吨柴油提单,6日又开出100吨柴油提单,这些提单都是其亲自到罗村配送中心拿的。记得这两天早上其与妻子梁某某及何某某饮早茶,在饮早茶前的晚上已与何某某讲好要开提单了,所以饮完茶后就一起回中心开单。其取得提单后分别交给邓某某、陈某雄(陈某丙)销售。

四、2004年5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让陈某乙打电话给何某某,要求何某某开200吨柴油提货单。何某某在罗村配送中心开出提货单8张,共计柴油200吨,单价每吨3500元,油料总值人民币70万元,提货单上的客户名称为南海石油集团特种油品公司。陈某乙委托郑健贤到罗村配送中心签领了上述提货单,后交给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通过邓某某的介绍将其中100吨柴油提货单以每吨32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另外100吨柴油提单也以每吨32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后中石化佛山分公司发现油料销售异常,截停其中尚未提货的50吨提货单(价值17.5万元)的供油,其余货款共52.5万元至今未收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5月6日,三水迳口嘉胜油站的陈某乙打电话要求开200吨柴油提单,其同意。提单开出后是郑健贤来签领。后来公司要求尽快收回货款,其打电话给陈某乙,陈某这批货实际上是黄某某要的,提单已交给黄某某。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04年5月4日,黄某某和何某某到三水玩,其接待了他们。同月6日,黄某某打电话叫其帮忙到罗村配送中心开200吨柴油提单,黄某他是石油公司的人,在本公司开单怕影响不好。之后,其打电话给何某某,叫他帮忙开200吨柴油提单。何某好提单后,因其没空就让朋友郑健贤去罗村配送中心取回提单,这批提单其已交给黄某某。

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5月5日,黄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100吨柴油,单价每吨3250元,能否帮他找客户。其告知朋友关显宇,关答应要。第二天,黄某某把100吨柴油提单送到里水加油站交给其。关显宇取走提单后交来32.5万元货款,其已全部交给黄某某。到同月9日,关显宇打电话给其,说有50吨提单不能提油了,问是怎么回事。其打电话给黄某某,但黄某直关机无法联系。

4、中石化佛山分公司提货单及郑健贤所写的欠条,证实被告人黄某某通过陈某乙在罗村配送中心开出提货单8张,共计柴油200吨,油料总值人民币70万元。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2004年5月6日或7日,其叫三水迳口嘉胜油站的陈某乙与何某某联系,帮忙开200吨柴油提单,后来陈某乙叫另外一个人把这200吨柴油提单交给其。其将其中100吨柴油提单交给邓某某销售,另100吨柴油提单交给陈某雄(陈某丙)的朋友销售。这200吨柴油提单都是以每吨3250元的价格卖出。后来听说公司截住了其中的50吨,公司实际损失是150吨。

此外,公诉机关在法庭还宣读、出示了以下综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中石化佛山分公司的报案材料及黄某某开单情况表,反映其公司北村油库副主任黄某某于2004年4月1日至5月6日间,先后骗取龙江配送中心主任、北窖配送中心主任、罗村配送中心主任的信任,开出该公司提货单3657吨,合计金额1285.893万元,其中已收回491.876万元,通过有效措施挽回经济损失339.917万元,尚有454.1万元未收回。

2、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于2004年5月6日向黄某某购买了80吨柴油提货单,单价每吨3250元,货款26万元已全部交现金给黄某某。

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于2004年4月7日、12日和21日先后向黄某某购买了60吨、80吨、50吨共190吨柴油提货单,单价每吨3250元。前两次是黎某某送来提单,货款存入黎某某的信用社帐户。第三次是“安仔”送来提单,货款也是存入黎某某的银行帐户,是黄某某要求的。

陈某甲还提供了信用社存款凭条,以证明上述货款已存入黎某某的信用社帐户。

4、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5月初,经邓某某介绍认识黄某某,向黄某某购买了350吨柴油提货单,后转卖给了李某文。其已将122.5万元货款交给黄某某,黄某时写了收条。

5、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4月份,先后三次介绍“里水平”向黎某某购买油料提货单,具体数量记不清了,总货款约170万元。“里水平”收到提单后把货款划到其帐户,由其转帐给黎某某。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李某某是澳门人。其证言证实:佛山南海的黎某某曾经向其借过4、5次钱,是换成现金筹码的,数额记不清了。黎某的钱已全部还清了,有现金还的,也有通过农行转帐还的。黎某某将钱转帐到其在珠海开立的农行帐户。黎某某与其没有生意往来,黎某帐的钱都是赌款。

李某某对黎某某的照片进行了辨认。

7、被告人用于收货款和归还赌债的农业银行活期储蓄存折1本,农行存取款凭条6张;南海黄某信用社活期存折1本,黄某信用社存取款凭条5张。证实从黎某某帐户转帐到李某某帐户的情况。

8、抓获经过,证实广西东兴市公安局根据广东警方的要求,于2004年6月12日向越南芒街市公安局提出协查通报,越南警方于6月14日抓获黄某某并移交广西东兴市公安局。东兴市公安局于当日将黄某某移交(略)禅城区公安分局。

2004年8月24日,公安人员在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9、身份证明,证明两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于2004年4月20日分别在龙江配送中心、北窖配送中心各开出400吨柴油提单,后中石化佛山分公司已采取措施收回上述共800吨提单。经查,本案既没有北窖配送中心开出提单有关人员的证言,也没有书证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取得了上述提单或从黄某某手中收回上述提单,因此,上述800吨提单不能作为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于2004年4月1日和23日,让韦志安到罗村配送中心开出150吨柴油提单。根据本案的书证,韦志安是以自己的名字签收提单,也已将全部货款52.3万元亲手交给何某某,何某某在收条上签了名。至于何某某称其收到韦志安交的上述货款后,黄某某将其中的部分款项用于收回第二宗事实中的133吨提货单。因何某某的上述说法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印证,因此,韦志安开出的150吨柴油提单不能作为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被骗单位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策划、提议作案,全部提货单均由其通过范某某、何某某开出,并直接将部分提货单低价销售给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范某某、何某某对他的信任,虚构有朋友或单位要购买油料的事实,要求范某某、何某某开出提单后,与被告人黎某某一起以低于提单价的价格销售给他人,所得款项一部分用于归还到期的油料款,其余均用于赌博,造成无法交回公司的货款达400多万元,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罪名不准确。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供述同案人黎某某的基本情况,但没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黎某某,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黎某某是从犯,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单丽华

代理审判员周铭川

人民陪审员许少淳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艳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