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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农历12月份的一天,李磊、李春成(另案处理)在民权县X镇X村民韩某江家的山羊15只,价值9000余元。经韩某志(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崔某某介绍,以3000元的价格,将15只山羊卖给民权县X乡X村民金先福(另案处理)。被告人崔某某从中得款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某、房某某、杨某甲人证言;同伙韩某志的供述;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财物,仍帮其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认罪悔罪,积极交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利双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佟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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