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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石狮市大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7-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榕民初字第329-1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榕民初字第329-X号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福州元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石狮市大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X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石狮市大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05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狮市大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石狮市大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跃芳

代理审判员郭伟杰

代理审判员谢振芳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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