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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姚某某与上海凯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4-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98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本案上诉人之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凯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姚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6)宝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10月25日,王某某、姚某某(乙方)与上海凯通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凯通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某路某弄某号某层某室房屋,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2.92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100.54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12。38平方米,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5,384元,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暂定为607,961元;合同第十条约定该房屋的交付条件包括房屋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定于2004年12月28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符合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0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签署房屋交接书。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居住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0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第十八条约定,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某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某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0倍给予补偿;自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工程某量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合同附件三对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进行了约定,其中楼面部分为:卧室、客厅为现浇钢筋砼板,细石砼面,卫生间、厨房均为现浇灌钢筋砼板,水泥砂浆地面,阳台为现浇钢筋砼板,水泥砂浆地面;地面部分为:卧室、客厅为架空板或现浇板细石砼面,北卧室为砼垫层水泥砂浆面或架空板水泥砂浆面,卫生间、厨房间为砼垫层水泥砂浆面。8#、11#地面为现浇砼板。合同签订后,王某某、姚某某付清购房款,凯通公司也向王某某、姚某某交付了房屋。2005年2月17日,王某某、姚某某经登记成为该系争房屋房地产权利人并取得了房地权证。在王某某、姚某某取得的房屋《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载明,住宅的地基基础工程某主体结构工程某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某合理使用年限。因王某某、姚某某发现凯通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向有关部门投诉,凯通公司于2006年4月7日向王某某、姚某某出具一份维修方案,主要内容为:“1、针对地面裂缝,用切割机切成“V”字型斜槽,用高标号细石砼掺胶填补,后用加强网覆盖,批水泥整平;2、卫生间地面裂缝同样处理,并在修补后刷防水涂料,达到原交房标准;3、墙面部分裂缝采取清除原抹灰层后,用加强网覆盖裂缝处后,重新抹灰,进行恢复;4、针对个别情况,需在清除抹灰层后,根据具体情况再行修复。”因王某某、姚某某对凯通公司出具的维修方案不认可,双方协商不成,王某某、姚某某遂以房屋主体结构有严重质量问题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致使原告所购房屋至今未能正常投入使用而空置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与凯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退还凯通公司,凯通公司返还购房款607,961元;凯通公司赔偿王某某、姚某某因购房产生的其他费用损失9,547.83元;凯通公司承担房屋鉴定费;凯通公司赔偿王某某、姚某某因质量缺陷退房造成的房产收益损失(即房价上涨与原房价之间的差价);凯通公司承担房屋评估费;凯通公司赔偿王某某、姚某某因房屋空置造成的收益损失(参照租金市场价,按每月1,000元计算);凯通公司赔偿王某某、姚某某误工费、车旅费5,000元;凯通公司赔偿王某某、姚某某精神损失费x元;凯通公司按合同房价607,961元支付王某某、姚某某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原审中,凯通公司辩称:王某某、姚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没有证据证明其出售的房屋存在主体质量问题,故不同意王某某、姚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中,法院根据王某某、姚某某的申请,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房屋质量检测站对系争房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鉴定单位于2006年12月20日出具该房屋裂缝损伤检测评估报告,报告中关于裂缝损伤情况调查部分载明,该房屋东南卧室、西南卧室、北卧室、客厅、卫生间地坪都有裂缝,板面的裂缝宽度0.1-0。9mm,地坪缝板面板底裂缝走向一致,多为上下贯穿的裂缝,并曾渗水至二层,其中,东南卧室、西南卧室的南北向地坪裂缝较大,分别为0。9mm、0。7mm,东南卧室还有一条斜裂缝,分别向西南侧客厅、阳台和北侧卫生间延伸;三楼顶板也有裂缝,走向与地坪类似,其中卫生间顶板有明显渗水的迹象,用x渗漏寻检仪检查,卫生间板底部分潮湿;北卧室地坪普遍龟裂;东南卧室门框边有水平缝并向墙体延伸,打开裂缝检查,门框边构造柱上有水平缝;各墙体有不同程某的粉刷层龟裂现象,其中墙体东南卧室门框边水平缝向墙体延伸,墙体上也有水平缝通,打开该水平缝检查,仅粉刷层上有裂缝,墙体上未见裂缝。关于混凝土强度测试部分载明,混凝土构件表面密实,无明显蜂窝麻面施工缺陷。关于钢筋检测部分载明,楼板钢筋规格、间距满足设计要求,部分板面钢筋下陷。关于楼板厚度检测部分载明,三层楼板厚度达到设计要求x。关于楼板承载力复核部分载明,楼板的承载力可满足使用要求。报告在房屋现状分析评估部分中认为,现有的楼板裂缝主要是混凝土材料收缩、预埋电线管的影响、环境温差作用引起,墙体粉刷层龟裂、楼面找平层龟裂也是材料收缩引起;楼板裂缝、墙体粉刷层龟裂等属常见的施工质量通病,本检测房屋的楼板裂缝较大,粉刷层、找平层龟裂较多,与施工质量控制不严也有一定关联。现有的楼板裂缝不影响结构安全,但对楼板的使用性能有影响,尤其卫生间、厨房属潮湿环境,对防水有一定要求,裂缝渗水直接影响其正常使用,应进行修复;门框边水平缝、墙体粉刷层龟裂、楼面找平层影响外观,可视现场条件确定修复或重做。报告提出了修复建议,其中楼板裂缝应先灌浆处理,并跨裂缝粘贴碳纤维布;厨房、卫生间防水层应重做;墙体粉刷层龟裂、楼面找平层龟裂可凿除明显龟裂的面层重做,或结合装修进行批平修补。鉴定单位出庭接受质询时表示,房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都是可以修复的,修复之后可以确保居住人的正常使用。王某某、姚某某对检测报告不予认可。凯通公司认可检测报告并表示同意对房屋进行维修。经原审法院释明,王某某、姚某某坚持要求解除合同,不同意由凯通公司承担维修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姚某某与凯通公司就系争房屋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凯通公司应向王某某、姚某某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在王某某、姚某某发现系争房屋存在裂缝向凯通公司提出交涉后,凯通公司向王某某、姚某某出具了维修方案。王某某、姚某某不予认可,要求解除与凯通公司签订的合同并赔偿损失。由于本案系合同之诉,王某某、姚某某诉讼请求中的精神损失费不属于违约责任形式,故王某某、姚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根据法律规定,交付的商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出卖人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卖双方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退货等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以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对于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房屋质量问题处理方式的约定与上述法律规定相符。根据鉴定单位出具的房屋裂缝损伤检测评估报告,能够反映系争房屋地坪和顶板存在较多裂缝,部分裂缝宽度较大。造成楼板裂缝的主要原因是材料收缩、环境温差效应、预埋电线管的影响等综合因素引起的,门框边水平缝、墙体裂缝、墙体粉刷层和楼面龟裂等现象也是材料收缩引起的,属常见的施工质量通病,其中也与施工质量控制不严、粉刷层和找平层水泥含量偏高有一定关联。检测报告指出,现有的楼板裂缝不影响结构安全,但对楼板使用性能有影响。检测单位出庭接受质询时也明确表示,房屋质量问题可以修复,且修复之后可以正常使用。因此,在系争房屋结构安全未受影响,加之所存在的质量问题可以修复的情况下,王某某、姚某某要求解除与凯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退还房屋、返还购房款、并要求赔偿与合同解除相关的损失,缺乏依据,难以准许。王某某、姚某某所主张的误工费、车旅费损失,也依据不足,亦难以准许。由于系争房屋质量问题确实存在,凯通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对质量问题予以维修。由于质量问题客观上影响了王某某、姚某某对房屋的使用,因此凯通公司应赔偿王某某、姚某某相应的经济损失,王某某、姚某某可另行向凯通公司主张相关权利。鉴于凯通公司是系争房屋的出卖人,因其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是引发诉讼的重要原因,故本案的鉴定费x元应由凯通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1,335元,可由凯通公司承担其中的3,400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姚某某要求解除与被告上海凯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本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退还房屋、返还购房款、以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上诉人王某某、姚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系争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凯通公司在交房时存在欺诈。凯通公司利用备案制度将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应当对消费者王某某、姚某某进行赔偿。凯通公司对出现裂缝的房屋所提出的修补方案是治标不治本的,现房屋主体结构明显存在质量缺陷,王某某、姚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凯通公司赔偿相应损失。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王某某、姚某某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凯通公司辩称:系争房屋的主体结构没有不合格,王某某、姚某某提出解除合同没有依据。在诉讼前,凯通公司就同意对房屋进行修复,因对方不同意而未进行。凯通公司交房时并未对王某某、姚某某有欺诈的行为,系争房屋的现有问题已经鉴定单位鉴定是可修复的,原审法院判决凯通公司全额承担鉴定费和部分诉讼费存有不当。故不同意王某某、姚某某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某、姚某某与凯通公司于2004年10月25日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王某某、姚某某与凯通公司对于系争房屋交付时的质量标准等事项均作了明确约定,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主张相应的权利。王某某、姚某某现以本市系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凯通公司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等责任,经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房屋质量检测站鉴定,上述房屋确存在着楼板裂缝、墙体粉刷层龟裂、楼面找平层龟裂等质量问题,凯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上述房屋的有关质量问题经鉴定单位鉴定属可以修复的,修复之后可以确保居住人的正常使用。王某某、姚某某虽对检测报告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确切的证据予以反驳,故王某某、姚某某现以系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不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审法院针对王某某、姚某某在原审中坚持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经济损失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根据合同约定,王某某、姚某某有权要求凯通公司对系争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予以修复并赔偿因修复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基于王某某、姚某某在原审中并未主张凯通公司进行修复,且相关经济损失在修复完毕之前也无法确定,故王某某、姚某某可另行通过诉讼予以主张。王某某、姚某某另主张凯通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某存在欺诈,要求凯通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购房价支付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因王某某、姚某某并未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凯通公司存在欺诈的故意以及欺诈的行为,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王某某、姚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由上诉人王某某、姚某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梅萍

代理审判员陈俊

代理审判员虞恒龄

二00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肖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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