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南康市人,住(略)。
委托的代理人王洋,南康市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南康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国宝,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南康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月烺,南康市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南康市人,住(略)。
上诉人陈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康市人民法院(2007)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康市人民法院(2007)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康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退回给上诉人陈某甲。
审判长曾军
代理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郭海平
二00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宋玉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