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郸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1981年生,汉族。

被告史某某,男,1979年生,汉族。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7月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03年9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原、被告因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常因小事对原告进行打骂,现在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一个子女。

被告史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虽经别人介绍相识,但婚后夫妻感情很好,日常生活中,双方虽因小事发生过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所以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经别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7月份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03年9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女儿史xx,现年8岁,儿子史xx,现年6岁。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在生活中,双方曾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2010年6月21日,双方再次因小事发生纠纷,经乡司法所调解未果,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史某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共同生活多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应给原、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飞

人民陪审员王永贤

人民陪审员鲁来金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顾崇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