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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第六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蓝狐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瑶,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提交证据、提出答辩,参与法庭辩论,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表委托人在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上签字;撤诉;代写、签署、送达、接受诉讼法律文书;代为收取赔偿款等。

被告株洲市第六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蓝狐店,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X路X号水仙楼BX号X楼。

代表人:吴某某,该店负责人。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与被告株洲市第六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蓝狐店(以下简称第六区公司蓝狐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快乐阳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瑶、被告第六区公司蓝狐店的代表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和2007年9月,湖南电视台向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分别出具了授权书和说明书,将其自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原告快乐阳光公司,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电视剧《丑女无敌》系列剧系湖南电视台与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作。2008年9月,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将《丑女无敌》剧集在中国大陆地区基于互联网和无线通讯网的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原告快乐阳光公司。2009年9月,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将其与湖南电视台共同投资制作的《丑女无敌》第一季、第二季和第三季以及该系列剧后续拍摄的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并授权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电视剧《微笑在我心》系湖南电视台与上海创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制作。2009年6月,上海创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与湖南电视台共同制作的电视剧《微笑在我心》信息网络传播权、电信增值业务经营权独家授予原告快乐阳光公司,授权期限:自2009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并授权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对授权期内及授权之前的相关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

2009年11月23日下午,原告快乐阳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建东来到位于株洲市荷塘区X路的“株洲市第六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蓝狐店”,发现被告第六区公司蓝狐店在其网吧局域网内提供电视剧《丑女无敌》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微笑在我心》、电视节目《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的在线播放服务。上述过程经长沙市开福区公证处公证证明。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原告快乐阳光公司支付公证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第六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蓝狐店于2010年8月7日前赔偿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x元。逾期未付,被告株洲市第六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蓝狐店则按x元赔偿。

二、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彭建爱

审判员唐俊平

代理审判员邹梅元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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