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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鼎五金机械制造厂与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2-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06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淳光,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九鼎五金机械制造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号。

投资人施惠忠,厂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厂员工。

上诉人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5)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上海九鼎五金机械制造厂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05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9.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9。84元,由上诉人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登恒

审判员林晓镍

代理审判员徐子良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夏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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