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某与胡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1-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兴民一初字第14号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兴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某,男,1967年10月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个体司机,住(略)。

被告胡某某,男,1975年2月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建民,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特别授权。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文程独任审判,于200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和被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谢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被告在2004年1月至4月雇请我为客车司机,我在2004年4月13日辞工。同年5月份被告勉强支付4360元,剩1500元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付原告工资1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算明细表14份;2、谢涛书写司机工资单1份。

被告胡某某辩称:2004年1月至4月我与合伙人谢涛雇请原告为客车司机,经结算应支付工资5260元。2004年5月我支付4360元给原告,所剩900元因谢涛在2004年5月提起终止合伙关系而未支付。2004年12月17日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双方合伙关系,合伙期间所有债权债务均共同享有和承担。2004年元月20日原告向班线借币600元至今未还。据此我仅应支付原告工资300元。

被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借条一张。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依据:

一、被告胡某某与谢涛合伙经营兴国至福建坎市班线期间,于2004年1月至4月雇佣原告郭某某为其客车司机。原、被告对此无争议,本院予以认定。

二、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报酬5260元。双方对此无争议,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称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其劳务报酬为5860元,其提供的证据为结算明细表14份和谢涛书写司机工资单1份。然而结算明细表14份经质证虽无争议,但其仅能反映原告所在开车次数,并不能反映原告报酬问题;谢涛书写司机工资单,系2005年1月14日庭审时提供的,而本院在2004年12月27日受理此案时就已发给原告举证通知书,并明确指定举证期限为2005年1月9日,也就是说原告提供的此份证据属逾期提交的;庭审中被告方对此份证据不同意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43条、第47条之规定,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况且原告已诉称经结算其劳务报酬为5260元,故原告主张结算其劳务报酬5860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三、原、被告结算后,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4360元,原告对此认可,本院予以认定。

四、2004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借支劳务报酬600元,出具了借条,原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

对此借支600元是否在报酬结算中抵扣,原告主张已抵扣,被告主张没有抵扣,双方各执己见,但都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如果抵扣了,按理说该借条应消失或原告持有抵扣凭证;现在被告仍持有此借条,原告却不能举出已抵扣的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亦就是说,本案原告主张600元借支已抵扣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双方经结算后,被告已支付原告4360元,余900元未付。此款被告应支付原告。鉴于原告在受雇佣期间已向被告借支600元,由此可从中抵扣。据此,被告仍应支付原告劳务报酬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计币300元。

案件受理费70元、实际支出费70元,共计人民币1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文程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邓淦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