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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商某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时间:2004-08-31  当事人: 杨某、商某   法官:   文号:(2004)哈刑抗字第12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哈刑抗字第12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某,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县,汉族,大专文化,系方正县X镇派出所所长,住方正县X组。因本案于2003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04年5月17日因宣告无罪释放。

辩护人李漫立,哈尔滨北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商某,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县,汉族,大专文化,系方正县公安局会发派出所民警,住方正县X乡。因本案于2003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2004年5月17日因宣告无罪被释放。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商某犯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一案,于2004年5月17日作出(2004)延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杨某、商某无罪。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商某服判,不上诉;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石全红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杨某、商某及杨某的辩护人李漫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某、商某犯办理偷越国境人员证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2004)延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强

审判员:董国谦

审判员:付振海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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