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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唐河县源潭镇中心学校与被上诉人白某某、张某某为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河县X镇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中心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瑞堂,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昕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邓伟,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河县X镇中心学校与被上诉人白某某、张某某为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9)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河县X镇中心学校之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杨瑞堂,被上诉人白某某、张某某之委托代理人邓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9)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退还上诉人唐河县X镇中心学校。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张南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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