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昆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铁路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云南兴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长,云南兴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绍伟,云南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省铁路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6)五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云南省铁路总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何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何某某放弃对一审判决申请执行等为由,于200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云南省铁路总公司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省铁路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云南省铁路总公司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章亮
审判员陶磊
代理审判员余锋
二00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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