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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武某某与李某乙、周某某、张某某、尹某某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7-01-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易民一初字第14号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易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现暂住易门县大椿树老富汽车修理店。

原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现暂住易门县大椿树老富汽车修理店。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昆明大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该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易门红都地板砖厂。

案件事实,2006年11月2日1时许,因李某乙小便之事,李某乙与李某甲在易门县X镇大椿树“老富汽修店”发生争吵,继而周某某、张某某、尹某某参与吵打,吵打中,李某乙、周某某、张某某、尹某某致使李某甲、武某某受伤,经李某甲报警后事态平息。事后,李某甲、武某某被送到易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李某甲于同月6日出院,诊断为:枕部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支出住院医疗费795。63元,CT费及放射费225元,材料费5.32元。武某某于同月4日出院,诊断为:头皮裂伤;支出医疗费405。27元,CT费及放射费202元,材料费5.32元。为此,李某甲、武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李某乙、周某某、张某某、尹某某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费、精神损失费合计3518。54元。2007年1月10日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李某乙、周某某、张某某、尹某某于2007年2月8日前一次性连带赔偿原告李某甲、武某某医疗费等费用合计2250元。

二、案件受理费151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301元,由原告李某甲、武某某负担51元,被告李某乙、周某某、张某某、尹某某负担2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成仁

二00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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