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昆明华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与昆明倍磊工贸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11-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昆民四初字第227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昆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昆明华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X路美亚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玉勇,云南世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萍,云南世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倍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X路X号兰花宾馆综合楼X号、409-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承厚,云南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x,该公司代理监事,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华盛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倍磊工贸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被告分别于2006年10月20日和200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2006年10月2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玉勇、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黄某甲、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金承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昆明倍磊工贸有限公司与陆良县五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签订了磷矿石购销合同,向五星公司供应磷矿石。因被告资金短缺、设施不完备、矿石品位不合要求等原因致使其不能向五星公司履行上述购销合同。应被告请求,原被告于2006年5月底达成协议:由原告垫资给被告用于完善和维持设施运转,并垫资从被告指定的矿点购进磷矿石交被告,被告则承诺及时向原告付款。但被告违反付款约定,至起诉时仍拖欠原告人民币x元(以下皆为人民币)。因此,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的垫资x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在向五星公司供应磷矿石的过程中,因资金短缺,遂与原告就共同供矿、共享利润等事宜进行了商谈。2006年5月,双方建立了向五星公司供应磷矿石的合作关系。双方还约定,由被告付给原告资金占用费10万元及每吨磷矿石利润10元。2006年8月7日,原被告双方共同与五星公司签订了财务结算协议,明确了由原告直接与五星公司结算。后因矿石达不到五星公司的交货标准,原被告双方未能就解决方案协商一致。应原告要求,被告于2006年8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结算书,以明确原告为被告所购进的矿石款及垫资。因此,被告认为:一、原被告双方由于共同向五星公司供应磷矿石而建立了合作供矿关系;二、原被告双方与五星公司签订的财务结算协议已经明确了由原告直接与五星公司结算,被告不存在再向原告直接支付其所购进的磷矿石款和所垫付资金的义务;三、原告对结算方式中须先抵扣五星公司预付给被告的款项这一事实是知情的,原告诉称被告违反付款约定是不实的,欠款的归还应当按照与五星公司订立的三方财务结算协议执行。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一、《结算书》及《清单》。

上述证据材料欲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等款项的情况。

二、《关于2005年12月16日<磷矿供货协议>的补充合同》。

该证据材料欲证明被告欠五星公司款项情况。

被告质证对上述两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第二组证据材料正好证明了原告知晓被告与五星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还申请了证人吴国君出庭作证,欲证明法院进行保全查封时被告已处于停产状态。

被告质证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没有提交否定证人证言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被告为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一、《磷矿石供销财务结算协议》。

该证据材料欲证实原告、被告和五星公司就结算事项签订了协议,被告所垫资金应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待冲抵五星公司的预付款后再与五星公司进行结算。

二、《结算书》。

该证据材料欲证实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垫资购入的磷矿石款及其他垫资款的确认。

三、《关于2005年12月16日<磷矿供货协议>的补充合同》。

该证据材料欲证实原告曾与五星公司签订销售磷矿石协议的事实,原被告双方是基于长期向五星公司供应磷矿石开始合作的。

四、《关于2005年12月16日甲、乙双方签订磷矿石供货协议的补充条款》、《磷矿石供货协议》及《关于2005年12月16日<磷矿供货协议>的补充合同》。

该组证据材料欲证实被告早就与五星公司建立了长期供矿关系的事实,由于供矿成分发生变化而促成了原被告合作关系。

五、《调查笔录》。

该证据材料欲证实原被告双方合作生产的情况。

六、《协议底稿》。

该证据材料欲证实被告对结算中须先抵扣五星公司的预付款在8月7日签订三方结算协议时被告是知晓这一事实的。

原告对上述证据材料质证后认为:

对第一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该证据材料证明的不是对原告债权的限制,而是对原告债权的扩张,因而不能支撑被告的待证事实。

对第二组和第三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上述两组证据材料同时也是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

对第四组证据材料中的《关于2005年12月16日甲、乙双方签订磷矿石供货协议的补充条款》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原告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对其内容不知情。对该组证据材料中其他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对第五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认为需通过证人证言进一步核实。

对第六组证据材料无质证意见,认为《协议底稿》所涉及的协议都尚未成立。

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所提交的两组证据材料,被告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当作为证据收录在案;原告申请证人吴国君提供的证人证言,被告对其真实性表示异议,但没有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否定其真实性,故对其真实性应当予以确认,但该证人证言欲证明的是法院保全查封时被告的生产状况,与本案的审理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作为证据收录。被告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证据材料,原告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当作为证据收录在案;被告提交的第四组证据材料,虽然原告对于其中《关于2005年12月16日甲、乙双方签订磷矿石供货协议的补充条款》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则不持异议,但由于原告并非上述证据材料中合同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实则无从判断,而上述证据材料均是被告与第三方所缔结的协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作为证据收录;被告提交的第五组证据材料,其真实性通过证人吴国君出庭作证得到了证实,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该证言证明的是被告的生产状况和生产能力,与本案的审理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作为证据收录;被告提交的第六组证据材料,原告未提出质证意见,因其是为订立合同而形成的草稿,双方当事人都没有签字盖章,虽与本案有关联性,但其真实性无从判断,本院不予作为证据收录。

经本院审理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向五星公司供应磷矿石的过程中,因资金短缺等原因致使其难以继续履约。2006年5月26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约定:由原告垫资自被告指定购矿点购矿,交由被告配洗后供应给五星公司,被告则按照每吨磷矿石10元的差价补偿给原告。2006年6月1日至8月25日期间,原告先后为被告垫资购进磷矿石8722吨,支付货款及运费x元。被告则于2006年6月12日和6月20日分两次向原告支付了44万元。2006年8月7日,原被告双方又与五星公司共同签订了《磷矿石供销财务结算协议》,约定:自2006年8月10日起,所有经被告洗矿场供应给五星公司的磷矿石由原告直接与五星公司结算,被告不再与五星公司结算,原被告双方的资金结算由双方另行商定。后原告了解到被告对五星公司尚有230万元的债务,在债务清偿之前五星公司不能向原告结算货款,遂于200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垫资款及运费x元、利润x元、双方所约定的资金占用费10万元,共计x元。

归纳双方的诉辩意见及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一、原告为被告垫资购买磷矿石而形成的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第二、原被告共同与五星公司所签订的三方结算协议的法律效果。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基于垫资购买磷矿石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复合型的合同关系,包含了两种典型的合同关系,其中主要是购销合同关系,也有部分是借款合同关系;原被告共同与五星公司所签订的三方结算协议并不能改变原被告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三方协议是被告与五星公司之间的磷矿石购销合同要求五星公司向作为第三人的原告履行债务的约定,是对被告债权的限制,同时也是对原告债权的扩张;原告在向被告供矿和借款前曾与被告约定被告应每周付清当期货款,借款应于2006年7月15日前还清,因被告至2006年8月26日双方制作《结算书》时仍未清偿,于是明确了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法律性质是违约金;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基于垫资购买磷矿石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以原告提供资金和购进原料,通过与被告的原矿和水洗配设施洗配加工增值,取得利润共同享受的联营关系,联营的条件即是原告取得资金占用费10万元并就每吨矿石提取10元的固定利润;原告作为与被告共同向五星公司供应磷矿石的一方,原被告共同与五星公司签订三方结算协议以后,被告不再负有向原告支付款项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首先,原被告双方基于垫资购买磷矿石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买卖合同关系,既不是被告所主张的企业联营关系,也不是原告所主张的部分购销部分借款的复合型合同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没有形成企业联营关系。企业的联营应当遵循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本案的原被告双方既没有约定盈余的分配方式,也没有就亏损的风险约定如何分担。原告仅按照被告的要求购进矿石并收取固定利润,没有参与被告的生产经营,其行为不符合企业联营的特征。本案中的原被告双方也没有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虽然约定了由原告为被告垫资,但该垫资行为并不形成出借资金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合同所移转的标的物是资金,贷款人转让资金的所有权给借款人,由借款人取得资金的所有权后再用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案原告并没有移转资金的所有权给被告,而是按照被告的要求采购特定的矿石交付被告。其标的物是矿石,移转的是矿石的所有权而不是资金的所有权。所以,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关系仅涉及货物购销的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涉及资金借贷的借款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对于“按每吨10元差价补偿”的约定也不是对借款利息的约定,而是对买卖合同价款的约定,是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取得的利润,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买受人交付合符约定质量的标的物,买受人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出卖人支付约定的价款,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原告作为出卖人已经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对于被告支付价款的时间则没有明确的约定,原告对其所主张的“原告在向被告供矿和借款前曾与被告约定被告应每周付清当期货款,借款应于2006年7月15日前还清”这一陈某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对于支付价款时间约定不明时,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价款。被告没有在收到每一批磷矿石的同时支付价款,未能及时履行买受人的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由于双方在2006年8月26日制作《结算书》及《清单》时,明确了由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10万元,本院认为资金占用费的性质属于原被告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其次,原被告共同与五星公司所签订的三方结算协议实质上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被告向本院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材料《磷矿石供销财务结算协议》证实,原被告与五星公司约定自2006年8月10日起由原告代替被告与五星公司结算。该协议并不涉及对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内容的变更,因而不产生被告所负担的债务转移给五星公司的法律效果,其实质是被告将它对于五星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让与原告,以实现由第三人向原告清偿债务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原被告双方约定由五星公司向原告履行债务但五星公司拒不履行债务时,被告仍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虽然原被告与五星公司三方订立了结算协议,但在五星公司不履行债务时,被告仍应依据买卖合同向原告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

至于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所主张的“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诉讼费用”,经庭审明确为受理费、保全费和执行费三项费用。因执行费用尚未发生,原告也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判决如下:

一、昆明倍磊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昆明华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价款x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万元,共计x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56元、财产保全费6468。56元由昆明倍磊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岳玉明

代理审判员李晓云

代理审判员孙建

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秦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