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丙,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丁,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王某丙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追加王某丁为本案第三人,由审判员吴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被告、第三人对原告有义务协助将系争车过户给第三人、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28,000元,过户费及过户前系争车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合意一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被告王某丙处的户名为原告黄某乙的(牌号为沪x)红色POLO轿车归第三人王某丁所有,2010年3月31日前原告黄某乙协助第三人王某丁办理过户手续。
二、被告王某丙补偿原告黄某乙人民币28,000元(执毕)。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2010年1月27日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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