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康生服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勤,江苏苏州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玉萍,江苏苏州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外贸仓储江湾储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自平,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某声,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南绘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康桥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原审第三人克运船务(天津)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路X号高阳大楼XA座。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元允,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玉鑫,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南汇对外贸易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
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国富。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该公司清理小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薛克,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山市康生服饰制衣有限公司因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4)宝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4)宝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登恒
审判员张晓菁
代理审判员王怡
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