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精英天下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石浦假日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9-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92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石浦假日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精英天下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石浦假日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浦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5)徐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5年4月4日,双方签订了一份邮政投递广告代理合同,约定石浦公司委托上海精英天下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公司)制作和投递石浦渔港广告,投递总份数为113,200份,合同总价人民币27,1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同年4月8日,精英公司制作出石浦渔港的广告样稿交石浦公司确认,石浦公司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按此样稿印刷”。同年4月12日,精英公司委托上海中华印刷有限公司印刷石浦渔港广告114,300份。次日,精英公司将广告委托上海邮政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公司)投递,投送总量113,200份。同年4月14日,石浦公司支付了广告费13,580元,余款未付。

原审法院认为,投递广告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后精英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但石浦公司至今未结清广告费,显属无理。审理中,石浦公司抗辩精英公司印刷的份数与合同约定的不符,因该印刷份数多于合同约定的份数,且精英公司又出具了邮政公司确认的委托投送广告通知书,故石浦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石浦公司支付精英公司广告费13,580元。案件受理费553。20元由石浦公司负担。

石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精英公司所提供的印刷厂施工单和邮政公司通知单均为事后所补,且该两单位与精英公司均是关联单位,故不应予以采信,除非该两单位能够提供原始的记录。另外,精英公司曾口头同意石浦公司验收印刷的广告,但精英公司并未履行该约定。石浦公司对发送广告区域进行的抽样调查能够证明精英公司并未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故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石浦公司按实结算广告费。

精英公司答辩称,石浦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精英公司已完全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精英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其已按约完成了113,200份广告的印刷及投递义务。石浦公司上诉认为精英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精英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3。20元,由上诉人上海石浦假日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姚蔚薇

代理审判员徐越峰

代理审判员蔡茜芸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