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鲁某、张某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7月22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强奸罪,于1995年4月10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26日被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8月25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强奸罪,于1995年4月10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8月25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康某某,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鲁某(别名鲁某小),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流氓罪,于1996年12月9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7日被鹤

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5日被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1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张孬旦),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4月29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3月15日被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30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2月1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1月2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逮捕。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对本案予以管辖。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鲁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鲁某、张某某及被告人郝某某的辩护人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12月2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鲁某窜至鹤壁市山城区X乡联通合作营业厅内,将1台方正飞越V580-5208液晶电脑(经评估,价值人民币2592.5元)偷走。

2、200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窜至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二楼办公室,盗走现金1000元。

3、2009年4月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郝某某、任胜利(另案处理)窜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将1台海尔博越x-12型电脑(经评估,价值人民币4050元)、1台长虹x型液晶电视(经评估,价值人民币3760元)、300元现金偷走。案发后,该被盗电脑已追还被害单位。

4、2009年4月1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郝某某、任胜利窜至河南省清丰县工商局办公室,将2台联想开天x型电脑(经评估,共价值人民币2000元)、1个美的牌x型微波炉(经评估,价值人民币445.5元)偷走。

5、2009年4月1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郝某某、任胜利窜至河南省清丰县环保局办公室,将1台联想启天x型电脑(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200元)偷走。案发后,该被盗电脑已追还被害单位。

6、2009年4月17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郝某某、任胜利窜至清丰县国税局办公室,将1台惠普x型电脑(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200元)、1台方正君逸M500型电脑(经评估,价值人民币500元)、1台索尼A200型数码相机(经评估,价值人民币3185元)、5条帝豪香烟、1条苏烟(经评估,价值人民币950元)偷走。案发后索尼A200型数码相机已追还被害单位。

7、2009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郝某某窜至鹤壁市山城区第六小学校长办公室,将1台液晶组装电脑(经评估,价值人民币2380元)、现金400元偷走。

8、2009年7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鹤壁市山城区第八小学办公室,将1台联想天鹊电脑主机(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00元)、1台联想LXH-x型17寸液晶电脑显示器(经评估,价值人民币420元)、1台汉王牌听写笔(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50元)偷走。案发后,联想天鹊电脑主机、联想LXH-x型17寸液晶电脑显示器已追还被害单位。

9、2009年8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鹤壁市山城区X乡双民矿山机械公司财务室,将1台方正电脑(经评估,价值人民币2960元)、1个大将军手写板(经评估,价值人民币40元)、2个U盘(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38元)偷走。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还被害单位。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鲁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姜X、胡XX、张XX、赵XX、刘XX、段XX、王X、董XX、张XX等8人的证言,书证提指现场笔录、搜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鲁某、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鲁某、张某某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郝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李某某与郝某某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仅是分工不同,该共同犯罪系一般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郝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13年8月24日止。)

三、被告人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2009)山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所判处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日止。)

四、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9日起至2010年8月18日止。)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伟

审判员郝某勇

代理审判员陈慧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