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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必胜(上海)轴承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5-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高民三(商)终字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沪高民三(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新加坡共和国国籍,普通护照号码x,住址:x#x,上海慕文贸易有限公司海外市场经理。暂住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X路X弄X号红叶别墅。

委托代理人徐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慕文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陈某萍,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优必胜(上海)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震方,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艺凡,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慕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南汇区X镇X路X号X室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宏伟,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萍,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原审第三人上海慕文贸易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优必胜(上海)轴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65,000元。付款期限为九个月,开始三个月每月支付人民币20,000元,接后三个月每月支付人民币40,000元,再后三个月前两个月每月支付人民币60,000元,最后一个月支付人民币65,000元。第一次付款日期为2004年6月15日以前,第二次付款为2004年7月15日以前,其余付款日期依次类推,最后一次付款日期为2005年2月15日以前。如果上海慕文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则上海慕文贸易有限公司需向优必胜(上海)轴承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二点五的违约金。

二、上诉人陈某某对前项原审第三人上海慕文贸易有限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39元,由被上诉人优必胜(上海)轴承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39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丹

代理审判员鞠晓红

代理审判员张晓都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范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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