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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力·帕扎尔走私毒品案

时间:2007-04-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力·帕扎尔(x),男,X年X月X日生,国籍: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护照号码:x,住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贾尔瑟达(x)。因本案于2006年10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树华,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员叶枫,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乌尔都语部主任播音员。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力·帕扎尔走私毒品罪,于2007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世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力·帕扎尔及其指定辩护人刘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古力·帕扎尔以免除其债务及获得8万卢比的报酬,接受同案人卡西马里的指使,以体内藏毒的方式走私毒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006年10月7日,被告人古力·帕扎尔从巴基斯坦卡拉奇乘坐x航班至泰国曼谷市,后转乘x航班于10月8日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任何物品,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我国海关关员对其进行人身检查时发现其胃内有多个异物,遂送医院检查治疗。截至10月13日,被告人古力·帕扎尔从体内排出95粒用塑胶包裹的粉末压实而成的柱状固体。经检验,净重564克,均检出盐酸海洛因(x.HCL),盐酸海洛因含量为65。40%。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的查验记录及人身检查记录、海关行李申报单、机票、检验报告、医院诊断报告及被告人古力·帕扎尔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古力·帕扎尔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走私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古力·帕扎尔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被告人古力·帕扎尔的指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走私毒品是受人指使;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请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7日,被告人古力·帕扎尔从巴基斯坦卡拉奇乘坐x航班至泰国曼谷市,再转乘x航班于10月8日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被告人古力·帕扎尔入境时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任何物品,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海关关员在对被告人古力·帕扎尔进行人身检查时,发现其胃内有多个异物,遂将其移交给广州海关缉私局送入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在医院里,被告人古力·帕扎尔从体内排出用塑胶包裹的粉末压实而成的柱状固体95粒。经检验,该95粒柱状固体净重564克,均检出盐酸海洛因(x.HCL),含量为65。40%。

上述事实,有下列在庭审中经控辩双方公开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的查验记录及人身检查记录,证实被告人古力·帕扎尔乘x航班于2006年10月8日15时40分许从广州白云机场入境,通过海关检查区时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在对被告人古力·帕扎尔进行检查时,怀疑其有体内藏毒的嫌疑,遂将其移交广州海关缉私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缉私局的情况说明,证实广州海关缉私局于2006年10月8日将被告人古力·帕扎尔送往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后,安排两名以上警察全程监督了被告人古力·帕扎尔的排毒过程,截至2006年10月13日,被告人古力·帕扎尔从体内排出疑为海洛因物共95粒。

3、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的CT诊断报告书,证实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经CT诊断,确认被告人古力·帕扎尔胃肠道内多个异物。结合病史考虑(该些异物)为毒品。

4、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的出院证,证实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通过对被告人古力·帕扎尔进行口服石蜡油等对症治疗后,被告人古力·帕扎尔腹部异物已排出。经复查,被告人古力·帕扎尔腹部已无异常,于2006年10月13日出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缉私局的穗关缉刑技验字(2006)X号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古力·帕扎尔体内排出的95粒粉末压实而成的柱状固体(净重564克)中均检出盐酸海洛因(x.HCL)。

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缉私局的穗关缉刑技验字(2006)X号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古力·帕扎尔体内排出的95粒盐酸海洛因(x.HCL)含量为65。40%。

7、中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申报单,证实被告人古力·帕扎尔于2006年10月8日入境时未向中国海关申报任何物品。

8、缴获的被告人古力·帕扎尔的机票及登机牌,证实被告人古力·帕扎尔于2006年10月7日从巴基斯坦卡拉奇乘坐x航班至泰国曼谷,再转乘x航班至中国广州。

经被告人古力·帕扎尔辨认,确认该机票及登机牌是其前往中国乘坐的航班的机票及登机牌。

9、被告人古力·帕扎尔的护照,证实被告人古力·帕扎尔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古力·帕扎尔的供述,称其通过邻居认识了白沙瓦的一个毒贩卡西马里,卡西马里让其运送一批毒品海洛因到中国,条件是免除其欠他的x卢比债务并另给其8万卢比的报酬,其同意了,于是卡西马里为其办了护照、签证和机票。2006年10月7日早上,在卡西马里的家里,卡西马里给其看了一些小鸡蛋状的黄色小球,告诉其里面包裹的是毒品海洛因。卡西马里让其将这些毒品吞下去,并给了其一张中国酒店的卡片,让其下飞机后到酒店,将毒品排出来,然后给他打电话,他会派人来酒店取毒品。其按照卡西马里的吩咐吞服了毒品,总共95粒。当天下午13时,其从白沙瓦乘机到了卡拉奇国际机场。当晚22时许,卡西马里派来的一名男子在机场将护照、机票、2500元人民币、一张中国的电话卡给了其,然后其从卡拉奇乘机,中途经曼谷,于10月8日下午到达中国广州。在广州白云机场入境时,其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在对其检查时,怀疑其体内藏毒,将其送到医院。其在医院里呆了5天,共从体内排出95粒毒品。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古力。帕扎尔对其吞服到体内而带到中国,后在医院中排泄出来的95粒毒品海洛因确认无误。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力·帕扎尔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走私到中国境内,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古力·帕扎尔走私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古力·帕扎尔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不排除有受人指使的可能,且其认罪态度良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古力·帕扎尔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扣押的毒品海洛因564克予以没收销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缉私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丁阳开

代理审判员彭卫东

代理审判员伦铭健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卓雅

书记员王泽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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