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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妨害公务案

时间:2007-02-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京铁刑初字第13号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京铁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女,3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泰来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于2006年10月4日被羁押,10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10月11日被撤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金某,衡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京铁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4日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北京站二楼非法扛包时被值勤民警栾某制止。后被告人徐某某跑到北京站一楼,值勤民警丁某某欲将其劝离出站,被告人徐某某不听劝阻,对丁某行谩骂,并用矿泉水泼在其身上。值勤民警刘某良、王鹏协助丁某某将其劝至北京站大门查危房处,被告人徐某某对民警继续进行谩骂,将丁某某脸部抓伤,并将查危房门玻璃踢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某某陈述,证人栾某、刘某某、李某某、付某某、马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犯罪嫌疑人经过、工作说明、证明材料,被害人伤情和作案现场照片,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已调解解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徐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该辩护人提出的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某在公共场所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公安人员人身受到伤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4日起至2007年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浩

二○○七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丁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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