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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陈某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又名陈某华),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修孔、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伙同刘宗升(另案处理)翻墙进入民权一高院内,撬门进入该校校长董x办公室盗窃现金6000余元,联想电脑一台,价值4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宗升、杨x、张xx的证言、被害人董x的陈某、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有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合并执行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原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原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27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某敏

审判员安进才

审判员彭宗国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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