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甲容留、介绍卖淫案

时间:2006-11-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房刑初字第00614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女,37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内蒙古赤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于2006年6月14日被羁押,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06年6月11日11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X乡煤矿自己经营的鑫鑫饭店内介绍卖淫女吴某某(女,28岁)向嫖客柏某某(男,35岁)卖淫,并提供其租住的北京市房山区X乡大安山煤矿家属区X号楼X单位X室为卖淫场所。被告人刘某甲于2006年6月14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人吴某某、柏某某、刘某乙、黄某、杨某某、朱某某的证言,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卖淫嫖娼人员之间牵线搭桥,并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认罪程序审理本案,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于妍

人民陪审员徐启增

人民陪审员张振旗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佳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