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洪某某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11-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94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住所:德国赫左根奥拉克PUMA大道X号x。

法定代表人:里德希尔格。若根。

诉讼代理人:金春林,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郑秋萍,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为x。

诉讼代理人:徐绰敏,广东古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何庆福,广东古风律师事务所职员。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洪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金春林、郑秋萍,被告诉讼代理人徐绰敏、何庆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获得中国国家商标局授予'PUMA'及美洲狮图形在第18类商品的中国注册商标,两商标至今有效。原告申请注册商标后,将两商标用于第18类商品的生产,并投放国内外市场销售。产品投放市场后,因其设计美观大方、质量稳定、可靠,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在体育用品界具有很大的知名度。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PUMA'及美洲狮图形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大量生产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仅在2005年6月9日,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花都分局就在被告工厂现场查获了假冒'PUMA'及美洲狮图形商标的商品背袋610个。被告在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花都分局查处后,仍继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PUMA'及美洲狮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和生产设备;2、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PUMA'及美洲狮图形商标注册证。

2.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花都分局穗花质技监罚字【2005】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2006年6月20日原告出具给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花都分局的《价格证明》。

4.网页及报纸上关于原告公司长期在世界范围赞助支持体育运动的报导。

5.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人民币x元的发票。

6.原告拍摄的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花都分局查处被告侵权产品的照片六张。

原告认为,上述证据1证明原告是'PUMA'及美洲狮图形商标的注册人;证据2、6证明被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PUMA'及美洲狮图形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证据3、4、5是要求法院酌定赔偿20万的依据。

被告辩称:1、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被告使用的标识是'PamR',与原告'PUMA'商标的字母组成及读音都不同。2、被告的610个背袋已经被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花都分局查获,被告没有销售这610个背袋,因而不可能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原告要求赔偿20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3、被告经营的金凤皮具厂设立不足一年,设备仅约2万,资金、人员少,规模也小。2005年6月25日,被告因资金不足,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已经把设备作价8300元转让他人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原来经营的场地也已经由他人承租经营,金凤皮具厂已经倒闭。所以,原告认为被告在被查处后仍继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2005年6月25日被告收到黄建国设备转让款人民币8300元的收据。

2.2005年6月9日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花都分局给被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通知书》。

3.2005年6月9日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花都分局扣押被告610个'PamR'背袋的物品清单。

4.2005年6月9日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花都分局扣押被告610个背袋的决定书。

5.2005年6月16日被告交纳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凭证。

6.唐国昭的身份证复印件。

7.被告与唐国昭签订的《租厂房合同》。

8.2006年9月22日唐国昭的《证明》。

9.游元华的身份证复印件。

10.2006年8月22日游元华的《证明》。

11.被告与游元华签订的《租厂房合同》。

12.黄建国的身份证复印件。

13.2005年6月25日黄建国的《证明》。

被告认为,证据2、3、4证明被告生产的背袋使用的商标是'PamR',不是原告的'PUMA'商标,且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花都分局已经查处了被告的610个'PamR'背袋,被告没有销售这610个背袋,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害;证据1、5-13证明2005年6月25日后,被告的金凤皮具厂已经倒闭,设备已经转让他人,场地也已经出租他人,没有继续生产。

原告提供其证据1是为了证明其是'PUMA'及美洲狮图形商标的注册人。该证据包括'PUMA'及美洲狮图形的商标注册证,庭审中原告称原件在德国,未能提交。经本院同意,原告庭后提供了德国公证机关的证明以及我国驻慕尼黑总领事馆的认证,并对其中的外文部分进行了翻译。被告不确认这两份证据,其认为翻译件中有些地名及人名未能翻译,不符合翻译的要求;翻译应在公证之前进行,原告在公证认证之后才进行违反了程序。本院认为,原告对域外证据能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并对外文部分进行了翻译,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应予确认。被告的质证意见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查明:中国第x号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是'PUMA',原来的注册人是鲁道夫达斯勒美洲狮运动鞋公司,1990年4月5日变更为原告。该商标有效期限自1978年12月3日起,经过两次续期,现在至2008年12月1日止。该商标核准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包括各种用途的手提包和背包等商品。中国第x号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是一只向左跳跃的美洲狮图形,注册人是原告。该商标有效期自2000年3月21日至2010年3月20日,也核准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的行李袋、书包、肩背包等商品。

原告提供其证据2、6是为了证明被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PUMA'及美洲狮图形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提供其证据2、3、4主要是为了证明其生产的背袋使用的商标是'PamR',不是原告的'PUMA'商标,不构成侵权。由于被告对原告证据2,原告对被告证据2、3、4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无异议,本院据此查明:2005年6月9日,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花都分局到被告经营的金凤皮具厂查处该厂生产的产品涉嫌存在无中文标明商品厂名和厂址问题,当场扣押了该厂610个背袋。在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花都分局给当事人出具的《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上,质监局工作人员手写了被扣押的物品名称。被告认为该物品名称是'PamR'背袋;原告则认为由于物品名称是手写的,不清楚,应该是'PUMA'背袋。被告作为当事人在该清单上签名,还作为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质量技术监督(扣押)决定书》上签名。2005年6月17日,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花都分局作出穗花质技监罚字【2005】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该处罚决定书中,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花都分局认定被告经营的金凤皮具厂生产无中文标明厂名厂址的PUMA背袋610个,认定这些没有中文标明厂名厂址的背袋是假冒伪劣产品,责令去除这些背袋的标识并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另查明,金凤皮具厂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其经营者是被告。被告在庭审中明确,金凤皮具厂被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花都分局查处的610个背袋上只有一个商标,就是'PamR'。原被告均确认被查处的610个背袋已经被去除标识。

原告证据6是六张照片,其中五张的内容是对背袋外观的拍摄,背袋上都可以看到有'PUMA'标识及一只向左跳跃的美洲狮图形标识;还有一张的内容是一个身穿制服的人的背面,他正在清点背袋。原告认为,这些照片是其在2005年6月9日跟随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花都分局工作人员到被告经营的金凤皮具厂进行查处时现场拍摄的。被告则认为,从这些照片中无法看出里面的产品是被告生产的。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负责。原告主张这些照片是在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花都分局查处被告的金凤皮具厂时现场拍摄的,为证明其关联性,原告至少应证明这是在金凤皮具厂内拍摄的。从拍摄技术而言,这一证明工作并不难做。但是,本院从这些照片的内容中却无法确认其拍摄地点。所以,该证据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提供其证据1、5-13是为了证明2005年6月25日后,被告的金凤皮具厂已经倒闭,设备已经转让他人,场地也已经出租他人。这些证据包括唐国昭、游元华、黄建国的身份证明,三人出具的《证明》,被告分别与唐国昭、游元华签订的《租厂房合同》以及被告收到黄建国设备转让款8300元的收据。这些证据的内容显示:2005年6月25日,黄建国的东海针车行以人民币83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了一批旧衣车。2005年7月2日,被告将金凤皮具厂的场地租给游元华的雅特斯皮具厂使用。2006年8月20日,游元华将其厂房设备转让给唐国昭。被告随即将金凤皮具厂的场地租给唐国昭的华顺皮具厂使用,租期至2007年2月20日。原告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应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负责。由于这些证据涉及到唐国昭、游元华、黄建国等案外人,尽管被告提供了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在被告没有申请他们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或对他们为何不能出庭作证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本院难以确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所以,本院对这些证据不予采纳。

原告证据3、4、5是其要求法院酌定赔偿20万的依据。其中,证据3是原告出具给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花都分局的《价格证明》。在该《价格证明》中,原告声称与金凤皮具厂2005年6月9日被查获的假冒背袋同型号的正品在中国大陆的统一价是人民币199元一个,每个利润是95元。被告认为该《价格证明》是原告的单方说明,不具证明力。本院认为,原告以单方申明来证明其背袋的售价及利润显然缺乏说服力,不予采纳。证据4是网页及报纸上关于原告公司长期在世界范围赞助支持体育运动的报导。原告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对其'PUMA'及美洲狮图形商标投入巨大,这两个商标在世界范围享有很高知名度。被告对该证据的三性都不予确认,但没有具体说明理由,本院对其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同时,本院认为,'PUMA'及美洲狮图形商标在世界范围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不证自明的事实。证据5是原告支付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人民币x元的发票,开票日期是2006年7月4日。原告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其已支付本案律师费x元。被告不确认该证据的三性。本院认为,尽管该发票上手写有原告的名称,为证明其关联性,即该发票中的x元确为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原告至少还应提交其与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或其它相应证据。由于原告未能如此,本院不确认该发票的关联性,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告是'PUMA'及美洲狮图形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享有这两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所以,他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在第18类商品上使用'PUMA'及美洲狮图形商标。

原告指控被告的金凤皮具厂在生产的背袋上使用了其'PUMA'及美洲狮图形商标。被告抗辩金凤皮具厂在被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花都分局查处的背袋上只使用了一个'PamR'商标。由于被告承认被查处的背袋上使用了一个商标,且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花都分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金凤皮具厂生产了PUMA背袋,本院确认金凤皮具厂在被查处的背袋上使用了'PUMA'商标。被告以质监局工作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手写的物品名称是'PamR'背袋来作为其抗辩的依据并不足以对抗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还指控被告的金凤皮具厂在生产的背袋上使用了其美洲狮图形商标,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所以,金凤皮具厂未经原告许可,在属于第18类商品的背袋上使用'PUMA'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金凤皮具厂没有办理工商登记,而被告是该厂的经营者,金凤皮具厂的侵权行为应视为被告的行为,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被告抗辩金凤皮具厂在被查处后已经倒闭。尽管被告的该项抗辩缺乏证据证明,由于被告侵犯原告商标的行为客观上已经被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花都分局以生产无中文标明厂名厂址的背袋为由查处,本院难以推定被告有继续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继续侵权仍须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原告就此未能举证,本院对其该诉请不予支持。原告还诉请被告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和生产设备,由于原告确认被查处的610个背袋已经被去除标识,且不能证明被告有继续侵权行为,其该项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侵权行为应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其须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本院酌定被告的赔偿数额,本院予以同意。本院将根据'PUMA'商标在世界范围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予以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洪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二、驳回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0元由原告负担1653元,被告负担3857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在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时将其负担的受理费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新强

代理审判员龚麒天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里活

书记员符丽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