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何某某、钟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11-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民五终字第58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叶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森林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童汉明、陈某某,均为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汉族,1945年4月月16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千叶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6)三法民壹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8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略)的商品房一套,该预售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97。12平方米,房价总额为x元。原告逾期付款超过30天,被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解除合同的,原告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应在2004年5月31日前将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被告按已付房款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清全部购房款,被告亦依约于2004年5月11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2004年9月4日,被告为原告开具了不动产销售(转让)发票。

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切实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天开出购房发票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故被告应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即按原告已付款10%支付逾期办证(开具发票)违约金。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履行通知义务,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另,被告称合同条款有失公平,规定的违约金过高,应按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方式,其不仅具有补偿守约方损失的功能,同时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就本案而言,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的损失是难以确定的;同时,就惩罚违约方而言,按已付款的10%计付,亦不属过高情形,故法院对于千叶公司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综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某某、钟某某逾期办证违约金x元。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9元,由被告千叶公司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千叶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判决违反举证原则,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判决错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上诉人要追究我公司的迟延提供发票的违约责任,就必须证明曾经向我公司索取过发票而我公司无法提供,我公司才承担违约责任。相反,若被上诉人拒绝领取发票,责任就由被上诉人承担。原判决在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某方面的证据条件下,断定我公司迟延提供发票,显然是错误的。虽然我公司未能提供通知被上诉人领取发票的书面证据,但被上诉人也未能提供任何某据证明是我公司不提供发票,本案双方应均等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二、原审判决显失公平,判决违约金过高。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通观整个合同,被上诉人只有迟延交款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本性违约,才承担10%的违约责任,而我公司只要迟延提供办证资料,不论时间长短,对方是否有损失,都要承担10%的违约责任,明显是不公平的。另外,该约定明显过高。原判决认为就惩罚性违约而言,不属于过高。法律上并没有惩罚性违约的规定。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原审判决违反举证责任的原则,适用法律不当,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何某某、钟某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二审期间,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千叶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某、钟某某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购房发票是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必要条件。根据合同的约定,上诉人于2004年5月31日交付房屋给被上诉人使用后,应依约定在90日内开出购房发票协助被上诉人办证。本案上诉人是在2004年9月4日才开出购房发票,且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按时通知被上诉人领取购房发票,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违反举证原则,因开具购房发票是上诉人的义务,上诉人应举证证明其已按期通知被上诉人领取购房发票或者按期交付购房发票,故原审判决没有违反举证原则。至于上诉人认为违约金过高,应按实际损失确定问题,违约责任不以实际损失为前提,且本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不过高。综上,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9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逸

代理审判员罗凯原

代理审判员杨崇康

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飞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