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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中山市东凤镇必利麻雀厂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10-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74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街X街X号。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顺德市X镇X街X号,系佛山市顺德区锦宁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

委托代理人:梁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街X村X座X号,系佛山市科顺专利事务所职员。

被告:中山市X镇必利麻雀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镇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乙,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卢金宝,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淼磊,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郭某某于200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告于2002年9月6日递交了名称为“麻将牌白版”的外观专利申请,2003年6月25日获授权,专利号为x。4,于2003年11月13日递交了名称为“麻将(23)”的外观专利申请,2004年7月14日获授权,专利号为x。3。该两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上有很大的创新,市场潜力很大,现已许可他人使用。但被告仿冒原告专利产品,以低价大量销售,冲击市场,导致被许可人专利产品销售合同被终止。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销毁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山市X镇必利麻雀厂承诺以后不再生产、销售与原告郭某某的名称为麻将(23)、专利号为x。3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麻将产品。

二、被告中山市X镇必利麻雀厂于2006年9月19日一次性支付原告郭某某1万元人民币(已于2006年9月19日一次性支付完毕)。

三、原告郭某某就名称为“麻将牌白板”,专利号为:x。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本案中放弃要求被告中山市X镇必利麻雀厂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7010元由原告郭某某自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昭义

代理审判员冯敬芬

代理审判员谢平

二00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某

书记员杨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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