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某某窝藏赃物案

时间:2006-09-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刑初字第02179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X号。因涉嫌犯窝藏赃物罪于2006年3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窝藏赃物罪,于2006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于2006年3月3日中午,在明知哈雷x-D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及另一辆红色摩托车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将上述两辆摩托车藏匿于本市朝阳区X乡X村X号其暂住地内,后被告人郑某某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人张某、武某某、百某某、梁某、刘某甲、刘某乙证言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窝藏赃物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郑某某能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某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窝藏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26日起至2006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李加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齐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