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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某城街长安社区某民委员会苏棠居民小组与区某乙财产权属纠纷案

时间:2006-08-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0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X街长安社区某民委员会苏棠居民小组。

负责人区某甲,苏棠居民小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X街长安社区某民委员会苏棠居民小组(以下简称苏棠居民小组)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某民法院(2006)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区某乙系苏棠居民小组的居民。原告区某乙于2004年和2005年年终福利应分配到指定账户的数额分别为:652元、736元,合计1388元。但被告苏棠居民小组未将上述款项划拨到原告区某乙的指定账户,导致诉讼。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区某乙与苏棠居民小组的其他居民一样,应当享受被告苏棠居民小组所给予居民的年终福利分配待遇,被告苏棠居民小组未将2004年、2005年的年终福利分配到原告区某乙的指定账户,损害了原告区某乙的合法权益,原告区某乙诉请被告苏棠居民小组支付2004年、2005年的年终福利及利息有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苏棠居民小组的辩称理由,因一方面不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审法院不予审理。被告苏棠村X组可寻求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苏棠村X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区某乙138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652元从2005年1月29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736元从2006年1月22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案件受理费67元,由被告苏棠居民小组承担。

上诉人苏棠居民小组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上诉人的每一任村X组长离职前,按规定和惯例都应将村X组所有资料移交给下一任村X组以作接洽履行和存档。但被上诉人离任至今,故意不将上诉人于1995年与永安贸易公司合作开发土地合同、于1999年按合同结算分取房产资料、原荷城区某法所于1998年下发关于更正《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挂靠合同》部分内容通知的上诉人1%共x元的建筑工程管理费原件、1988年上诉人重新规划分配核定各户宅基地图表、1998年建苏棠楼的建筑合同、建筑设计图纸及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等重要资料交回给下一任村X组长。虽经上届及本届村X组的多年追讨,且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后,但被上诉人仍拒绝交回相关资料。由于缺乏上述资料,导致上诉人村民:1、不清楚其是否真实地按开发合同规定的房产分配进行结算和对取得的现有部分铺位因没任何资料凭证而无法办领产权证;2、对属于上诉人的1%共x元建筑工程管理费因没资料凭证而导致多年都无法收取;3、对苏棠楼的建造工程,村民不但至今还不清楚该楼的真实造价,而且工程已完工多年还未能作任何的工程合格验收导致无法办领产权证;4、对村民现在或今后使用宅基地造成无章可循,出现争议也无依据处理。鉴于上述情况,上诉人、上诉人村民代表及理财小组认为被上诉人在任期间对以上重要资料的销毁、隐匿不但违反相关法规且对上诉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因此上诉人基于此,决定暂不对其户进行年终分配,一是为了暂时以该部分的资金抵偿上诉人部分经济损失,二是为了缓解上诉人村民对被上诉人的激愤情绪,三是为了以此敦促被上诉人把上述重要资料交回上诉人。被上诉人作为上诉人上届村X组长,没有将债权及明细表等资料交给下一届村X组,导致上诉人的债权债务不清,财产没有权利凭证。上诉人不是不分配年终福利给被上诉人,只是暂缓分配。待被上诉人将资料交回给上诉人后,上诉人才会向被上诉人分配年终福利。综上,上诉人请求改判原审判决;责令被上诉人将上述资料交回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及本案的诉讼费,或者立案审理被上诉人导致上诉人经济严重受损的问题。

被上诉人区某乙在二审期间答辩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与本案无关。

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反诉是一审被告以本诉的一审原告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销或吞并一审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请求与理由与本诉必须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即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是以同一法律关系为根据或者其权利义务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本案的争议是关于村民年终福利分配的支付问题,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移交相关资料导致其遭受损失,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与村民年终福利分配存在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即被上诉人是否有移交相关资料是其享受年终福利分配的法定或约定的前提条件,因此本案的争议与上诉人的抗辩主张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必须移交相关资料并承担相应损失才可以向其给付年终福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因未履行移交资料导致上诉人受损的问题,上诉人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上诉人已确定和公布了被上诉人在2004年、2005年应得的年终福利分配的款项数额,只是其认为被上诉人存在其他原因而暂不予发放,故本案实质是因款项的支付而发生的纠纷,原审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同时,上诉人的拒付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原审判决其履行正确。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X街长安社区某民委员会苏棠居民小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林波

代理审判员徐立伟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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