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与天津市邮政局红旗路邮政支局邮件委托合同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0-06-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南民初字第1293号

天津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南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博信康经济技术咨询公司天津地区主管,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秀菊,保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邮政局红旗路邮政支局,地址本市X区X路晋宁道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石,天津市邮政局法律事务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某,南开区邮政局公众服务科干部。

原告杨某与被告天津市邮政局红旗路邮政支局邮件委托合同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1999年12月24日,原告持邮件领取单到被告处领取朋友从英国寄来的邮件时,发现邮件包装被完全开封,便询问开封原因,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测,否认其自身存在过错,与被告协商解决方式时,被告态度粗暴、蛮横,提出或原告提取邮件或由他们自行处理。原告因不知邮寄物是否存在丢失或更换等情况,当时没有领取邮件。同年12月28日,原告与律师同去被告处协商解决方式,被告称因原告拒取,按其内部习惯做法,已将邮件寄回英国,但至诉前,原告与英国朋友多次电话联系后得知邮件并未寄回英国,原告为此事花去电话费700余元及委托律师费用800元,故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交付邮件;2、赔偿原告电话费,律师费;3、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补偿费1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邮政企业在办理邮政业务中与邮政用户之间发生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精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参照邮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讼争邮件是国际邮件,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该邮件是给据邮件,应视为平常邮件,被告在窗口投交时,原告因邮件包装开封而拒收,被告按照《国际邮件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将邮件立即退回原寄邮政,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结。故原告不具备起诉赔偿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之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国军

审判员郭儒村

代理审判员夏青

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郝春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