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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曾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玉琦,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长青,长沙市芙蓉区长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兴威名座X楼。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乙,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员工,住(略)。

原告周某因与被告曾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方,与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周某、曾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共同确认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共计5000元;

二、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周某保险赔偿款3000元;曾某某自愿于2010年10月13日支付给周某赔偿款2000元;

三、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889元,减半收取444.50元,被告曾某某自愿负担。

三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三方于2010年5月1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方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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