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某与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6-04-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7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新峰,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贵庆,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6月11日10时15分,被告驾驶粤x号二轮摩托车,由百安路往南朗三队方向行驶至顺德区X镇X路段(该路段没有标志标线控制的混合水泥路面)时,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粤x号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05年7月12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作某《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2005年6月11日至8月5日,原告在佛山市顺德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骨折,下颌部、颈部软组织挫裂伤,建议定期复查,约10月后拆除内固定费用约5000元,休息1个月。原告受伤花去了住院医疗费x。41元。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准确,予以确认,原告对本次事故不负责任,被告对本次事故负担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是行人,被告称本次交通事故因原告过错引起,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其中护理费一项,原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护理人员的收入,应参照当地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按照实际护理时间进行计算。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交通费550元,被告不同意,原告在诉讼中又不能提供相关票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被告已向原告赔偿2000元,应在赔偿费用中予以扣除。被告称已向原告赔偿8000元,原告不予确认,被告在诉讼中又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吴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潘某某支付赔偿款x。41元。二、驳回原告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7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120元,被告吴某某负担677元。

上诉人吴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确实已向被上诉人支付了8000元,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交给被上诉人母亲李某某的6000元不予确认错误。一审庭审笔录中清楚反映:证人吴某赵、陈灵光当庭出庭作某,而被上诉人的母亲李某某从未在法庭上否认上列两位证人作某证实的事实,只是说上诉人没有提供书面的证据。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负全责,是照搬交警部门的错误认定而造成。事实上确实是被上诉人突然冲至马路中间,上诉人无法避让而引起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不属实,因上诉人第一次在交警部门所作某笔录中就早已陈述。请求:1、撤销(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确认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支付了8000元正;2、确认被上诉人突然冲至马路中间而引起险情,其本人和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上诉人潘某某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合理合法。上诉人称其已支付了8000元予被上诉人,没有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根据原审已确认的事实,上诉人只支付了2000元,而且双方亦一致确认。至于上诉人称已支付了8000元,并没有相关书面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两位证人的证言不应采信,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请。再者,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及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因此,原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因交通事故所造成被上诉人的全部损失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某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该大队经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后所得出的责任认定结论,该结论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采信。原审法院依据该责任认定结论判令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本案的交通事故系由于被上诉人及其监护人的过错行为所引起,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此外,上诉人主张其向被上诉人支付的款项为8000元,而不是原审认定的2000元。上诉人为此在原审期间申请了证人吴某赵与陈灵光出庭作某,证人吴某赵陈述2005年6月11日,其亲眼看见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母亲支付了1000元,但证人陈灵光陈述该1000元是上诉人给其转交给被上诉人的母亲的,上述两个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且证人与上诉人之间又存在利害关系,故本院对两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因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向被上诉人支付了8000元,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所提,理据不足,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797元,由上诉人吴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邓治军

代理审判员周芹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韩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