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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盗窃、崔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7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7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娜娜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伙同董某虎(又名董X,另案处理)至渑池县X镇梁洼井仓库盗窃3×95+1型矿用通信电缆18米左右。早上6时左右,董某虎将电缆拉至渑池县X村崔某某废品收购门市变卖分肥,被告人崔某某在明知其所卖电缆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8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董某某分得赃款300元。经鉴定所盗电缆价值4140元。

2、2009年7月份中旬一天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董某某伙同董某虎至渑池县X镇梁洼井仓库盗窃3×95+1型矿用通信电缆33米左右(其中全新电缆23米,旧电缆10米),早上6时左右,董某某、董某虎将盗窃的电缆拉至渑池县X村崔某某废品收购门市,被告人崔某某在明知其所卖电缆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1100元价格将其收购,被告人董某某分得赃款350元。经鉴定所盗电缆价值6440元。

3、2009年7月23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董某某伙同董某虎至渑池县X镇梁洼井仓库盗窃3×95+1型矿用通信电缆33米左右(其中全新电缆21米,旧电缆12米)。早上6时左右,董某某、董某虎将盗窃的电缆拉至渑池县X村崔某某废品收购门市,被告人崔某某在明知其所卖电缆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1300元价格将其收购,被告人董某某分得赃款300元。经鉴定所盗电缆价值62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三门峡英豪煤矿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证人李xx、曲xx、彭xx等人的证言,英豪煤矿供应部的证明材料,现场指认笔录,鉴定结论书,二被告人的年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伙同他人窃取他人财物3次,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崔某某明知是非法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

被告人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邵红伟

审判员徐群生

代审判员李辉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左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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