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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某某与上海耀勤经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3-04-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7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原告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上海市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耀勤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巷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原告乐某某诉称:2001年6月12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保温瓶(x)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2年3月27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x。3。2002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东雨牌保温瓶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及模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耀勤经贸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乐某某享有的名称为保温瓶(x)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x。3)的侵害;

二、被告上海耀勤经贸有限公司以口头形式向原告乐某某赔礼道歉;

三、被告上海耀勤经贸有限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于2003年6月30日前销售完毕;

四、被告上海耀勤经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乐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495元,该款于2003年5月15日前支付;

五、双方当事人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人民币1,00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卫民

审判员吴登楼

代理审判员周庆余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天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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