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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妨害公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浦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贾某酒后骑三轮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金家宅X号华联超市处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江镇派出所民警被害人秦钢接报后带领社保队员被害人徐学敏至该址处警,在了解事故情况时,被告人贾某无故谩骂,并将烟头扔到秦钢身上,秦钢上前制止并欲带其上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贾某拒不配合,并咬伤秦钢右前臂,抓扯上前劝阻的徐学敏颈部,致徐学敏左颈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秦钢、徐学敏的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秦钢、徐学敏的证言、辨认笔录、110接处警登记表、验伤通知书、法医学鉴定书、职务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为证。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贾某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11年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石耀辉

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陈洁

审判员石耀辉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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