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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熊猫泵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百能空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2-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5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熊猫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百能空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奉浦-江海经济园区X号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迅,上海市龙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熊猫泵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02)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童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被上诉人于2000年12月22日签订水泵供销合同一份,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9,417元;双方的合同经办人分别为蔡浩和柳长青;结算方式为:按本合同帐号付款,否则付款与本合同货款无关,合同签订后三日内预付10%,货到付款人民币20,558.30元,余款人民币12,946.15元在三个月内付清,人民币1,970。85元作为质保金于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即于当日履行交付义务,被上诉人先后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人民币13,942元,并交付上诉人合同经办人蔡浩电子消费卡五张,计人民币1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人民币25,000元,具体付款期限为:本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人民币10,000元,调解书签收后一个月内支付人民币15,0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9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9元,由被上诉人负担(在支付第二笔货款时一并交付上诉人);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费勤

代理审判员吴斌

代理审判员赵喜麟

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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