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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

被告刘某。

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红兰独任审判,本案于2010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从2009年10月起,原、被告双方因为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2010年3月起,被告搬离住所,双方分居。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双方之间发生矛盾也是由于被告劝原告少打麻将,引起原告反感。今年春节前因被告丢失人民币1,000元故没有买过节菜,所以原告与自己儿子、女儿过节吃饭也没有叫被告一起参加。今年元宵节后,原告突然将门锁调换致使被告无法再入家门,被告无奈之下回女儿处居住。但是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无大的矛盾,也并不影响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经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10月,双方曾因房屋装修发生矛盾。2010年春节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3月始双方分居至今。因原告认为双方已没有夫妻感情,故于2010年6月诉于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被告提供的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希望原、被告双方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体谅,正确处理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相信夫妻是可以和好的。鉴于本案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足,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审判员蔡红兰

书记员叶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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