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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三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时间:1999-09-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二中监经再字第10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二中监经再字第X号

原审上诉人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X区日海企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天津市X区X街康龙园X门X室。

委托代理人王贵军,天津市天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三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X区X村X门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原审上诉人韩某与原审被上诉人三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春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11月1日作出(1998)二中经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998年11月24日,原审上诉人韩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贵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上诉人三春公司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终审判决认定,1996年7月3日,韩某向三春公司借款2万元,该事实有韩某书写的内容为“今收到三春国贸现金2万元”收据为证。韩某与三春公司借款关系成立。应偿还欠款。其称代宋伟借款,借款人是宋伟,此款应由宋伟偿还,但对此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原终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即韩某给付三春公司借款人民币2万元。

原终审判决后,韩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理由:1996年7月3日,韩某代宋伟去三春公司取款2万元,并应付计的要求打了收条,该2万元现金如数交给宋伟。对此,有宋伟陈述,三春公司原会计刘广滨证言,付款凭证为证。原审仅凭唯一的一张收条就认定韩某为借款人,违反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请求依法改判。

经再审查明,1996年7月3日,韩某受三春公司业务经理宋伟的指派到三春公司代宋伟取款人民币2万元。韩某收取该款后为三春公司出据收条,内容为“今收到三春国贸现金2万元整。”韩某将所取之款已如数交与宋伟。宋伟证实收到委托韩某所取之款,该款用于三春公司业务支出。原三春公司会计刘广滨证实,接到三春公司董事长电话,给业务经理宋伟2万元现金,该款由韩某取走,并由韩某书写了收条。此外,本院再审期间调取的三春公司会计账册也能证明这一事实。

三春公司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反映,韩某在1996年曾四次到三春公司代宋伟取款,其中两张记账原始凭证为天津市华乾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往来款的收据,但三春公司会计在记账付款凭证接要一栏均写“韩某借款”,明细科目都记入宋伟户。经查三春公司董事长本人及业务经理宋伟在公司借款,为三春公司出具的皆为借款条。

三春公司起诉韩某借款所提供的1996年7月3日记账付款凭证摘要一栏写韩某借款,但明细科目记入应收款宋伟户。

原三春公司会计刘广滨证实,1996年7月3日付款2万元的记账付款凭证摘要一栏写韩某借款,表明韩某经手取款,借款人是宋伟,明细科目亦记入宋伟户。

本院认为,三春公司起诉韩某借款的依据是韩某书写的收条及记账付款凭证。但收条仅反映韩某收取了该笔现金,并不证明三春公司与韩某之间建立了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况且三春公司董事长及业务经理从公司借款,为三春公司出具的均为借条,如果该笔款的借款人是韩某,按照三春公司帐目反映的要求,韩某必然出具借条,而不应该是收条。因此,三春公司以韩某出具的收条主张韩某是借款人理由不足。韩某多次代宋伟取款,明细科目均记入宋伟户。而三春公司会计在原始凭证内容不同的情况下,在记账付款凭证摘要一栏均写“韩某借款”,由此说明,该摘要内容并不反映真实的借款关系,只是说明由韩某经手取款这一事实。因此,三春公司以1996年7月3日记账付款凭证摘要内容证明韩某是借款人的理由亦不成立。韩某反驳三春公司,提出借款人是宋伟的上诉,有宋伟、刘广滨的证言予以证实,且该二人证明的事实与三春公司明细账及相应的付款记账凭证证明的事实相一致,均证明韩某是代宋伟取款,其与宋伟形成委托取款的关系,该笔借款三春公司已实际记入明细科目宋伟名下,实际借款人是宋伟。从三春公司的帐目中反映,此前有多笔由韩某代宋伟取款的记载。因此,三春公司以韩某出具的收条及记账付款凭证起诉韩某返还借款依据不足。原审判决韩某返还三春公司借款不当。韩某的再审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X区人民法院(1998)塘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二中经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三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0元,均由三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兰秀荣

代理审判员马曙辉

代理审判员李玉荣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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