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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龙江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土地开发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社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6-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8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龙江支行(原名为某国农业银行顺德市龙江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X号。

负责人劳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晓军,广东天伦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土地开发公司(原名为某德市X镇土地开发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政府办公大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麦某某。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原名为某德市X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龙江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土地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佛山市顺德区X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04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04年4月7日作出(2004)佛中法立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3月1日,原告与发展公司签订(粤顺龙)农银高保字(2001)第X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发展公司为开发公司自2001年2月25日起至2003年2月25日形成的债务在1305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2001年3月1日、5月8日,原告与开发公司分别签订(粤顺龙)农银借字(2001)第X号、X号借款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向原告借款分别为550万元、755万元,贷款期限分别为2001年3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2001年5月8日至2002年5月7日,年利率均为6。435%,对应付未付利息原告有权计收复利。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开发公司、发展公司催还借款本息,至2004年3月20日,开发公司仍欠借款本金1305万元及相应利息未予偿还。请求法院判令:1、开发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5万元及至贷款清偿日止的利息(至2004年3月20日止不欠息);2、发展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开发公司、发展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粤顺龙)农银高保字(2001)第X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2、(粤顺龙)农银借字(2001)第0178、X号借款合同及相应的借款借据各一份;3、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三份、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六份;4、原告的营业执照及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5、开发公司的企业注册资料、发展公司的营业执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在案件开庭审理前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龙江支行、佛山市顺德区X镇土地开发公司双方一致确认:佛山市顺德区X镇土地开发公司尚欠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龙江支行(粤顺龙)农银借字(2001)第X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50万元、(粤顺龙)农银借字(2001)第X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755万元(本金合计1305万元,2004年3月20日前无欠息,之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计付复利)、诉讼费x元(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x元);

二、佛山市顺德区X镇土地开发公司同意于2004年9月25日前清偿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

三、佛山市顺德区X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保证对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债务向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龙江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佛山市顺德区X镇土地开发公司若不按本协议第二条履行的,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龙江支行有权就本案全部债权余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调解协议内容,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烈生

代理审判员叶仲

代理审判员周珊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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