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四川省第十三建筑工程公司与万州区康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时间:2002-08-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渝高法民再终字第12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渝高法民再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州区康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鸽子沟X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四海,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文明,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第十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政,四川内江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系四川十三建司总经理秘书。

四川省第十三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四川十三建司)与万州区康乐电力有限公司(下称康乐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9日作出(2000)渝二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康乐电力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经该院审查于2001年1月2日作出(2001)渝二中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于2001年12月7日作出(2001)渝二中法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康乐电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民事判决认定:奉节县康乐火电厂(下称康乐火电厂)工程项目是经四川省经委、省水电厅、国家经贸委批复,属奉节县重点移民工程项目,故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由奉节县人民政府以奉府函(1992)X号文明确为指挥部具体负责实施。四川十三建司与康乐火电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康乐火电厂对工程的管理、质量监督、验收和决算等权利义务的职责完全由指挥部行使。该工程在竣工后,已交付康乐火电厂使用。按照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中国建设银行联合下发的国峡移发(1996)X号文件的精神,该工程经建行万州区分行和奉节县支行对工程造价决算的审查定案是合法的,且工程造价审查定案通知系经指挥部盖章,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该审定结果未提出异议。指挥部与四川建司结算形成的工程造价,属当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行为,双方财务人员也按审定和结算的工程造价办理了工程款的决算。四川十三建司已明确应取得的工程款数额,也经指挥部盖章予以确认,且康乐电力公司作出的请示文件进一步证明了欠款事实。故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欠款数额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四川十三建司请求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康乐火电厂以建行奉节县支行不具备工程造价审查定案资格及双方结算的工程造价不合法而要求重新审定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判决:由康乐火电厂给付四川十三建司工程欠款x.13元及其资金利息(自1999年6月113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x元,其他诉讼费3400元,由康乐火电厂负担。

再审一审民事判决认定:原康乐火电厂依法被工商部门注销,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同时康乐电力公司出具承诺,对该厂的人员、债权债务予以了接收,并由康乐电力公司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因而,康乐电力公司申请参加本案再审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是适格的当事人。因康乐火电厂工程项目系国家及四川省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重点移民工程项目,对此由奉节县人民政府行文组建工程指挥部对该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行使管理、质量监督、验收和决算等职权。四川十三建司与康乐火电厂签订施工合同后,四川十三建司已按约履行了全部义务,工程竣工后,已交付康乐火电厂使用,该厂也未提出异议。按照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中国建设银行国峡移发(1996)X号文件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必须经当地建设银行经办行审定”的规定,该工程分别经建行重庆万州区分行和奉节县支行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定,且该工程造价审查定案通知亦经指挥部盖章认可,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工程造价审定结果未提出异议,故其审定结果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指挥部依审定结果与四川十三建司结算形成的工程造价,属当时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财务人员也按审定和结算的工程造价办理了工程款的决算,对尚欠的工程款数额亦经指挥部盖章予以确认,且康乐电力公司的请示文件进一步证明了这一欠款事实,故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合法之债。四川十三建司要求康乐火电厂给付所欠的工程款及利息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同时,对四川十三建司放弃要求康乐火电厂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认可。由于康乐火电厂已被依法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康乐电力公司负责享有和承担,因此,该债务应当由康乐电力公司支付。康乐电力公司称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而不应当为拖欠工程款纠纷的理由不成立。由于我国招投标法是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双方在此之前签订并已履行的施工合同应不受该法调整。尽管当时建设部颁布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属部门规章,即使双方违反了该管理办法,也不必然引起合同无效。而合同又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故应为有效合同。康乐电力公司以合同未经招标投标而应确认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国峡移发(1996)X号文件精神,建行奉节县支行系三峡库区的经办行之一,因此具有对移民迁建项目工程造价的审定资格。康乐电力公司自行委托重庆华正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康乐火电厂工程总投资审核报告,不符合该文件精神,本院不予采信。因地勘资料是工程设计时所必需的资料,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施工方应按设计图施工,并未将地勘资料作为施工所必需的资料,四川十三建司在施工过程中,对已完成的隐蔽工程的工作量,均经康乐火电厂工程指挥部的现场代表审验签字,且国峡移发(1996)X号文件中要求提交建行审定的资料中未明确规定含地勘资料。康乐电力公司既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虚假签证的问题,也未提供能证明施工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事实依据,故其认为因未向建行提交地勘资料,其审定结果有误,并请求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康乐电力公司提出其主厂房排污和2、X号栈桥及干煤棚铺设等工程未经建行审定不具效力的问题,经审查,上述几项工程造价不足10万元,根据奉节县移民局、建行奉节县支行奉移发(1999)X号文关于“工程造价在10万元及其以上的须经建设银行审查”的规定,康乐电力公司提出的这几项工程均不属审查之列,而双方已就上述工程办理了决算,嗣后仍送交当地建行进行了审查,其审定的工程造价与双方决算的工程造价相符。故康乐电力公司的这一主张也不成立。综上,康乐电力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实体裁判恰当。据此判决:维持本院(2000)渝二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再审案件受理费x元,其他诉讼费3400元,由康乐电力公司负担。

宣判后,康乐电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四川十三建司承建的钢筋混凝土烟囱基础及筒身工程是由建行奉节县支行审定的,该行在审定当时不具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审定的资质等级。2.建行万州区分行在对该工程造价进行审定时,缺乏有关地质资料,同时其作为审定依据的有关签证不实,造成主厂房及干煤棚的造价审查结果不实,土建工程量存在大量重复计算的问题。3.主厂房排污工程、2、X号栈桥及干煤棚铺设未经建行审定,而是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这违反了国峡移发(1996)X号文的规定,应重新进行审定。此外,大型机械进场费46万元未经建行审定。4.其委托重庆华正会计师事务所对康乐火电厂工程进行审计,并不违反有关规定,该审计报告是科学、公正、合法、有效的,具有证据效力。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从实际出发,对康乐火电厂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并依据鉴定作出改判。

四川十三建司答辩认为,康乐电力公司不服原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以及再审判决后提出上诉,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拖延偿付其工程款的时间,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康乐电力公司无理的上诉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康乐火电厂工程系经国家经贸委、四川省经委、四川省水电厅等部门批复同意兴建的三峡库区移民迁建项目。为顺利实施该移民迁建项目,奉节县人民政府于1992年7月13日以奉府函(1992)X号文决定成立康乐火电厂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工程指挥部,并明确康乐火电厂的建设工作由指挥部具体负责。

1994年1月19日,康乐火电厂与四川十三建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康乐火电厂工程指挥部将2×1.2万kW机组主厂房、100/2.4米钢筋混凝土烟囱工程以及按照四川省电力设计院施工图工程内容的单项工程,发包给四川十三建司承建施工。开工日期为1994年2月25日。主厂房及烟囱按中标金额,总承包价为362万元。主厂房其余单项工程,按施工图预算及预算调整为依据,取费标准按国营二级。调整的条件是,发生设计变更及增加项目和工程隐蔽资料;基础超过设计深度、宽度;按万县市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定额费用据实调整。四川十三建司在完成了该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后,双方于1996年7月30日再次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康乐火电厂工程指挥部将其于1995年6月1日所发投标须知明确的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土建工程,包括碎煤机室,排烟除尘系统,干煤棚及地煤平,1、2、X号栈桥,X号转运站,主厂房(X号转运站)等,全部发包给四川十三建司承建施工。合同价款为875万元,作为投标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包干工程造价不作调整。合同订立后,四川十三建司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于1997年6月,将全部竣工工程交付康乐火电厂使用,康乐火电厂对工程质量未提出异议。

1996年1月29日和7月30日,建行奉节县支行分别对100/2.4米钢筋混凝土烟囱的基础工程和筒身工程的造价作出审定意见,其中基础工程的造价为x.65元,筒身工程的造价为x.95元。1998年9月30日、10月9日,建行万州区分行对主厂房、干煤棚,排烟除尘系统,1、2、X号栈桥,X号转运站,碎煤机室以及输煤系统等工程的造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定案的工程造价合计x.11元。康乐火电厂工程指挥部和四川十三建司对建行万州区分行、建行奉节县支行分别作出的《工程造价审查定案通知书》在规定的15日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并均在通知书上盖章予以确认。

1998年10月20日、10月23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2、X号栈桥及干煤棚钢结构、主厂房排污及单轨吊安装工程办理了结算,上述工程造价分别为x.4元和x.17元。双方均在结算书上签字盖章。2000年4月30日,建行奉节县支行作出的《工程造价审查定案通知书》对上述工程造价的审定结果与双方办理结算的工程造价一致。至此,四川十三建司已完成的全部工程经建行万州区分行和奉节县支行审查定案及与建设方共同办理了结算的工程造价共计x.28元。

1999年5月30日,四川十三建司致函康乐火电厂工程指挥部,称自1998年12月办理财务结算后,截至1999年4月底,指挥部尚欠工程款x.13元,要求其对欠款金额予以确认。6月1日,指挥部对尚欠的工程款金额盖章予以确认。同年3月5日和4月16日,康乐电力公司曾以万康电(1999)司字第X号、第X号文件向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示,称已经办理结算后尚欠四川十三建司工程款x.13元,因本公司已无钱支付,特报告总公司协助解决欠款事宜。1999年6月2日和2000年1月6日,康乐火电厂工程指挥部分两次向四川十三建司支付工程欠款x元,但仍拖欠工程款x.13元。因四川十三建司在办理工程结算后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乃诉至法院。在原一审庭审中,四川十三建司自愿放弃要康乐火电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

另查明,康乐火电厂与四川十三建司于1994年2月15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施工所需大型机械进场费经双方协商按46万元包干使用,康乐火电厂工程指挥部应在1994年5月底前拨给四川十三建司。协议订立后,康乐火电厂工程指挥部按约定支付了该款。嗣后双方对此均未产生异议。

还查明,2000年12月6日,奉节县经委以奉经发(2000)X号文作出《关于同意注销奉节县康乐火电厂法人主体资格的批复》,明确在康乐火电厂被注销后,该厂的债权债务一律转移至康乐电力公司。12月27日,康乐电力公司向奉节县工商局出具《承诺书》,同意在注销康乐火电厂法人资格后,该企业的人员及债权债务皆由康乐电力公司承担。12月28日,奉节县工商局经审查认为康乐火电厂申请注销所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符合注销程序,乃作出同意注销的意见,同时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

上列事实,有国家及四川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立项批复、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奉节县政府文件、经双方认可的报审资料、工程造价审查定案通知、双方确认的工程欠款金额、解决支付工程款的请示文件、国峡移发(1996)X号文件、调查材料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并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奉节县康乐火电厂系经国家经贸委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建设的三峡库区移民迁建工程。康乐火电厂与四川十三建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为有效。虽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但因该管理办法属部门行政规章。对双方确有违反行政规章的行为,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双方予以处罚,而不能以此作为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的法定要件。由于我国的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均系在双方订立合同并已实际履行终了才颁布施行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双方当事人未经招投标程序而签订的合同,不应由现行法律来调整。因此,对康乐电力公司称因未进行招投标而订立的合同应当确认无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国家为了加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国家移民、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移民资金的合理使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加强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审查。由两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国峡移发(1996)X号《关于审查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通知》明确规定,库区移民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必须经当地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查,其审查定案结果,作为主管移民局对该项目拨款和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同时,由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移民开发局联合发布的财工字(1996)X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管理的函》中,再次强调移民资金继续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拨付,建设银行要参与工程计划的编制和调整,审查移民项目概、预、决算,对移民项目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签署审查意见等。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精神,应当认定三峡库区建设银行经办行具有对库区移民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审查的职责,是基于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特别授权取得的,该授权内容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职能。因此,建行对移民工程造价的审查是强制性的,既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因自行办理了结算而免除建设银行经办行的审查程序,也不能由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委托的意思表示作为接受审查的条件。故建行奉节县支行作为康乐火电厂移民迁建项目的经办行,有权对康乐火电厂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查,其作出的《工程造价审查定案通知书》合法有效。而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是为规范工程造价中介组织行为,并充分发挥其面向社会接受委托进行工程造价咨询而制定的,由于库区建设银行经办行并非工程造价中介组织,其对移民工程造价作出的审查定案结果是经授权履行的职责,亦非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所实施的行为,且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在授权时,并未作出对移民工程造价的审查应由取得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建设银行来实施的规定。因此,对康乐电力公司以建行奉节县支行未依照建设部的规定取得工程造价审查资格,由其作出审查定案的结果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的规定,施工方应按照建设方提交的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和设计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而依照我国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施工图的编制是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的,初设文件又是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可靠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编制的,因此要求设计中采用基础资料要齐全、可靠。鉴于国家对基建程序的规范性要求,非当事人双方的特别约定,地勘资料不是施工合同中应由建设方必须提交的施工依据。且根据国峡移发(1996)X号文件要求报送库区建设银行经办行进行工程造价审查的主要资料中的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和工程施工图,均是依据可靠、齐全的地勘资料而编制的,故该文件并未将地勘资料作为审查工程造价的必要资料。同时,康乐火电厂的现场代表对四川十三建司在施工中完成的包括基础工程的工程量均签证表示认可。虽然当事人双方对基础土石方量中含有特坚石进行了现场签证,但建设银行在审查时,根据万州库区范围的地质结构不具有特坚石的实情,对此进行了调整,且经审查调整后作出的定案通知书已经双方盖章确认。因此,康乐电力公司仅以出现的对特坚石的签证现象推定其因未将地勘资料送交建行万州区分行作为审查依据,而认为由四川十三建司承担的施工项目全部工程签证均不实,并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理由,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亦不予采信。

由于四川十三建司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和要求,完成,其承建项目的全部施工义务,原康乐火电厂及其工程指挥部对四川十三建司在工程竣工后编制的竣工结算资料未持异议,经送交建行奉节县支行和建行万州区分行审查后,在规定期限内对建设银行发出的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造价审查定案通知书》未提出异议,并对审定结果盖章予以确认,完成了工程造价结算手续。而对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并已履行终了的包干使用大型机械进场费问题,因建设银行在对工程造价审查中未发现有重复计算费用现象,康乐电力公司亦无证据证明经火电厂审核同意送报的结算资料中存在重复计算该费用的情况,且嗣后经双方对账,在确认已付工程款的基础上,对实际尚欠工程尾款金额指挥部表示认可,康乐电力公司对此亦无异议,并在公司无力支付欠款的情况下还两次请求集团公司协助解决工程欠款事宜。因此,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办理完结算后所形成的债属合同之债,对债的合法性本院应予确认,债权人四川十三建司要求债务人康乐火电厂支付拖欠的工程尾款及该款利息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而康乐电力公司单方委托重庆华正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抽查方式对康乐火电厂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作出的《康乐火电厂建筑工程审查意见》,因该会计师事务所不是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授权对库区移民工程造价的审查单位,由其作出的审查意见既不能作为移民局的备案资料,也不能作为移民局拨付资金的依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一审再审中,康乐火电厂经批准被注销企业法人资格,该厂的债权债务均转由康乐电力公司继受,因此,原康乐火电厂与四川十三建司经结算后拖欠的工程款,应由康乐电力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再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康乐电力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其他诉讼费用3400元,合计x元,由康乐电力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玲

审判员贺诚

代理审判员肖淘

二00二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李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