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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6-04-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法刑初字第1214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5年11月1日被羁押,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伙同罗某某(另行处理)于2005年11月1日13时许,在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环岛市场门前,因经济纠纷与乐某某(男,36岁)发生争执,争执中郭某某将乐某某打伤,致其右眶内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后被告人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材料、证人罗某某、王某某证言、被害人乐某某陈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8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香

二OO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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