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华宏现代管理培训学校与北京华宏世纪文化交流中心、李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新

时间:2003-06-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334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华宏现代管理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研,北京市宝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宁,北京市宝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宏世纪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跃进,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宏世纪文化交流中心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跃进,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华宏现代管理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华宏学校)诉被告北京华宏世纪文化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华宏中心)、李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宏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研与韦宁,被告华宏中心与被告李某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邓跃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宏学校诉称,我校自1999年起开办MBA入学考试考前辅导班,以华宏和华宏MBA名义为MBA辅导班作广告,我方采用四段教学方法,取得很好的成果,在考生中树立了一定的知名度。2001年2月22日华宏中心成立,该中心在未取得社会办学资格的情况下,也以华宏及华宏MBA班的名义办辅导班,其在宣传中抄袭了我方的教学资料、图片和宣传资料。教学服务历史及成绩对于办学的学校非常重要,华宏中心的行为在教育市场上误导了学员,干扰了我校的正常经营,给我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李某某作为我校的原工作人员,用其在我校的工作经历为其开办的华宏中心作宣传,与华宏中心共同构成对我校的侵害,应与华宏中心共同承担责任。华宏中心在侵权期间的非法获利应为2800人×6800元报名费约1904万,鉴于对方实际支付能力,我方只请求50万元的赔偿。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我校历史进行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我校经济损失50万元;在华宏中心宣传网页(www.x.com)和相关媒体上向我校公开致歉。

被告华宏中心与李某某共同辩称,原告称自1999年开办MBA辅导班,但事实上是由冉东和李某某办班,只是以华宏的名义,冉东与李某某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法律规定办学资格不能转让,原告与冉东的合同名为合作实为转让,因此不合法。原告所称的历史不是其自己的历史,而是属于李某某和冉东的历史。李某某的工作成果是属于自己的,宣传没有虚假成分。李某某拍摄的照片是否用于宣传与原告无关,其用于宣传的材料均是有关自己的;原告没有经过商标注册,我方没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50万元的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华宏中心在其网站(网址为www.x.com)中公布的x联考预备班招生简章及自身介绍“关于我们”中称:华宏MBA考前辅导班由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李某某老师于1999年12月在北大创办。1999年成功举办了第一期,人数400多人;2000年举办了四期,人数达1000人次;……李某某老师独创的专门针对MBA考生的四期渐进式辅导模式已收到显著效果……历次MBA联考,华宏MBA考前辅导班取得了辉煌的成绩:2001年上线率为71.2%,最高分322分,人大状元(黄海燕318分)是我学员,300分以上共计29人;北大前50名免面试名单中,就有15名之多;清华前10名中有4人是我班学员……”。

网站滚动式的花絮图片中有“我模考考场一角(2000北大电教报告厅)”、“华宏逻辑主讲杨武金老师(2000年华宏备考会)”、“憧憬美好未来(2000年学员)”、“华宏学员北大前十名丛燕同学谈备考经验(2001年华宏备考会)”、“华宏语文主讲谷衍奎老师(2000年华宏备考会)”、“华宏线代主讲尤承业老师(2000年华宏备考会)”、“秩序井然如临其境(2001年我模考考场)”。

华宏中心成立于2001年2月22日,未取得办学资格。对于上述材料中的成立时间、预考班期数、人数、考试成绩、学员状况、有关图片,华宏中心认可并非该中心所有。

华宏学校成立于1997年,获得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1999年3月30日,华宏学校(甲方)与冉东(乙方)订立合作协议,委托乙方举办考研辅导班。协议中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举办考研辅导班,可称为华宏学校研究生部,冉东为研究生部主任,期限至1999年12月31日;甲方为乙方办学提供一切必要的手续;乙方依法办学,甲方不对乙方举办考研班日常工作如财务收支、人事、班次等进行干涉;甲方不提供任何费用、不负担任何税收;甲方不再举办类似的考研辅导班;乙方交甲方管理费x元。2000年5月22日,华宏学校(甲方)与冉东(乙方)订立新协议。内容包括:乙方承办研究生入学考试辅导班(含MBA);乙方实行人员自聘、资金自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提供办学许可等办学证明,负责乙方三项目教学组织、教务安排、简章广告等的审定和备案,提供银行帐号、支票和财政局发票,承担营业税收,保管乙方费用,于每班开课日付给乙方收入的40%,结束时全部支付;乙方负责组建办班的工作班子,依法办学,知识产权属于乙方;每月付租金833元,每年交管理费x元。2001年1月18日,华宏学校与冉东订立新协议,除期限变更为自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21日、承办内容为研究生考前辅导班(含MBA)、管理费变更为x元、无知识产权约定外,其他与原协议基本一致。

2000年5月29日,华宏学校与中艺宏远广告有限公司订立广告业务发布合同,自2000年6月6日起在北京青年报发布MBA联考名师辅导班招生广告。2001年MBA考前辅导班举办了四期,其中第一期学员110人、第二期172人、第三期61人。丛艳、黄海艳为第二期学员。

2000年4月,冉东聘用李某某参与培训班的工作,由李某某具体负责财务等事宜。2000年底,李某某离开。

“模考考场一角(2000北大电教报告厅)”、“华宏逻辑主讲杨武金老师(2000年华宏备考会)”、“憧憬美好未来(2000年学员)”、“华宏语文主讲谷衍奎老师(2000年华宏备考会)”、“华宏线代主讲尤承业老师(2000年华宏备考会)”系华宏学校的模考及备考会的照片,照片由李某某拍摄。“华宏学员北大前十名丛燕同学谈备考经验(2001年华宏备考会)”中的丛燕系华宏学校的学员,但照片并非出自华宏学校。

关于独创的四段渐进式教学法,李某某并无证据证明,华宏学校也未就此提出明确的证据。

华宏学校在对华宏中心网站材料公证时支出公证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003)京海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合作办学协议书、招生简章、北京青年报、广告业务发布合同、通讯录、收费票据、冉东证言及我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华宏中心在网站上进行自我介绍(含图片)、印制招生简章的目的均为引起公众注意,采取公布或散发的方式,属于宣传。华宏中心于2001年1月22日方成立,由华宏中心举办的MBA培训班不可能早于此时,但在宣传中有时声称MBA预考班于1999年12月创办,有时声称于2000年创办。其有关所办期数、人数、考试成绩、学员状况等信息均无依据,宣传内容虚假。

李某某曾参与并负责过华宏学校的MBA辅导班,但是其参与的时间仅是2000年,所参与的项目也以华宏学校的名义开办,以华宏学校名义举办培训班的历史和成绩对外界当然地属于该学校。李某某将其称为个人创办并将培训班的整体资料归己所有并无根据。有些图片系李某某所摄,其作为摄制者有权以著作权的方式使用图片,但本案中,李某某并非以著作权意义使用图片,而是以图片内容说明华宏中心培训班的历史,借此虚构出图片内容与华宏中心之间的联系。李某某对所声称之独创教学方法亦未证明。

鉴于考试培训班的历史、成绩、学员状况、师资、教学特色等均系对消费者具有吸引力的因素,李某某与华宏中心使用竞争对手的历史、学员、成绩及有关的图片资料并冠以华宏的名义,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甚至于与华宏学校的混淆,李某某身为华宏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使用华宏学校的资料、无根据宣称独创的教学方法系基于竞争之目的,提供虚假信息给华宏中心,与华宏中心共同构成不正当的竞争。

李某某与华宏中心应立即停止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宣传。上述虚假宣传未给华宏学校的法人声誉造成不良后果,故华宏学校关于赔礼道歉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华宏中心宣传中所涉虚假信息大部分取自华宏学校,按华宏学校2001年招生的情况,第三期较前二期有明显减少,这种减少可能有各种市场原因,但华宏中心分享了华宏学校的成绩分流了华宏学校的生源亦是原因之一。对华宏学校所受之损害包括公证费支出,华宏中心应予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华宏世纪文化交流中心、李某某停止含有虚假信息的宣传;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华宏世纪文化交流中心赔偿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华宏现代管理培训学校损失二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华宏现代管理培训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华宏现代管理培训学校负担一千零一十元,由被告北京华宏世纪文化交流中心、李某某负担九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谢东

代理审判员孙燕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德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