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西民初字第X号
原告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继华,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中国经济出版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中国经济出版社总编室主任。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林某某是《一次历史性的盛会》一文的作者,该文曾发表于《新中国要事述评》一书。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在其出版的《共和国经济大决策》一书第一卷中,未经林某某许可使用了上述文章。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共和国经济大决策》任何形式的复制、发行、销售,销毁《共和国经济大决策》的印刷版及库存书,赔偿经济损失6900元和精神损失2000元,在一家全国性的报刊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负担原告为维权支出的费用165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经询,被告承认原告所诉事实,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于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前给付原告林某某三千六百五十元。
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二元由被告中国经济出版社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庆丽
审判员李岳鹏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廖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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