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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职务侵占案

时间:2007-09-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东刑初字第425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3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新余市,中专文化,原系北京金华汉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住(略))(户籍地:(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范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某于2003年10月进入北京金华汉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任该公司医院开发部的业务员。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间,范某某代表公司分别与延庆县X镇卫生院、北京二毛医院和延庆县中医医院签署了华汉针神牌产品代销协议书。延庆县X镇卫生院、北京二毛医院和延庆县中医医院各为其公司代销华汉针神DJT-4型诊疗健身仪20台。后范某某于2004年6月至2005年9月间,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非法将延庆县X镇卫生院、北京二毛医院和延庆县中医医院与其结算的货款人民币9000余元和剩余39台华汉针神DJT-4型诊疗健身仪(价值人民币x元)占为己有,并将诊疗健身仪予以变卖,款项均用于个人挥霍。被告人范某某于2007年2月8日19时许,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富东嘉园X号楼下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市金华汉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员工档案表、承诺书、员工担保书、业务员提货及结帐流程、代销协议、出库单及商业企业发票,中国农业银行转帐支票,北京市昌平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证明,证人许益宇、席长柱、吕爱武、王某东,原培育、施秀云、李彦芝、翟俊生的证言,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的合法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范某某能自愿认罪,且其家属能积极代为退赔赃款,可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财产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范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8日起至2007年11月7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二万九千七百二十四元,发还北京金华汉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刘彩霞

二OO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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