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七海达之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海鸥,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长。
代理人马晓悦,女,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该公司。
被告上海仁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仁爱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被告上海仁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上海仁爱医院有限公司制作宣传内容,在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新闻栏目置顶广告,与仁爱医院的内容进行链接。置顶广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一幅由模特冯丽莉拍摄的照片。经询,当事人各方承认以上事实,愿意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31日前删除为上海仁爱医院有限公司网站进行链接,在新浪网使用的侵权照片。
二、上海仁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仁爱医院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北京七海达之国际广告有限公司2.5万元,于2007年3月31日前给付。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一十二元,由原告北京七海达之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宏丞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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